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原物返还请求权构成解释论

  

  (三)原物返还与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在中国法上亦具有多重含义。对于侵权法上的恢复原状,有学者予以狭义理解,认为侵权法上的恢复原状,是指权利人的有体物遭致侵权行为人不法损坏的情况下,将该物修复如初[。13]这种理解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则,即损害赔偿、恢复原状与返还财产并列的模式。按照这种理解,恢复原状与原物返还即无关联。但按照恢复原状的广义理解,恢复原状是指重建赔偿权利人受侵害权利法益的原貌,如同损害未曾发生之状态。[14]其内容可以包含返还占有或者恢复占有之效果,也即存在原物返还请求权与恢复原状区分的问题,二者不仅在构成上存在不同,而且返还义务内容上亦有差异:原物返还仅是交出,占有人仅负有一定程度的协助义务,并无债法上的给付义务。


  

  三、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


  

  (一)“侵占”是原物返还请求权的唯一构成要件


  

  从《物权法》第34条文义来看,其并未明确“侵占”这一构成要件,只是强调请求权相对人应为无权占有人。在学理上,多认为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其一,请求权主体必须是物权人;其二,相对人必须是无权占有人。[15]司法实践中也多认为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其一,请求权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其二,占有人系无权占有人。[16]由此可见,立法、学说与司法实践比较一致,即均认为原物返还请求权之构成为请求权人享有物权,而占有人为无权占有人。但如此构建,给人一种割裂的感觉,并不能真正把握原物返还请求权的内涵。


  

  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规范目在于排除侵占或扣留这种对物权权能最为严重的妨害。为达此目的,所有权人或物权人享有返还占有的权利,以恢复与所有权或物权相应的占有状态[。17]也就是说,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为物权之占有权能被篡越,即“侵占”。在这里,侵占是非常中性的概念,是指所有无权占有人抽走占有或者扣留占有(BesitzentziehungundBesietzvorenthaltung)而不返还的情况[。18]也就是说,所有权或物权与占有的分离,实质是法律上分配的对物支配与事实上行使的对物支配之间产生了分歧。所以,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出现了“侵占”之情况,具体如何判断“侵占”,自应确认原物所有权人或物权人享有物权,而请求权相对人享有占有。


  

  从原物返还请求权规范目的分析,只要出现侵占或者扣留占有的情况,即构成原物返还请求权,并不要求无权占有人具有过错或者进行了可归责的行为,所有权与占有的分离即使是第三人、甚至所有权人自己造成的,也在所不问。另外,也不需要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即使是自然力造成的所有权与占有的分离,也可以认为构成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存在不可抗力免责等问题。


  

  (二)占有权利并非构成要件而是抗辩权


  

  我国学界多有主张将“相对人的占有必须构成无权占有”作为构成要件者。[19]更有明确将相对人占有与无权占有分裂为两个构成要件者。[20]


  

  从《物权法》第34条的表述上看,似乎亦将无权占有作为构成之要件。自比较法而言,《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无占有权利并非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并单独于第986条规定了占有权利可以作为请求权相对人抗辩权的规则。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对于占有权利作为抗辩权的规则,立法者并非没有注意,在立法理由以及参考规定上,都提及了《德国民法典》第986条。[21]


  

  那么,在立法政策上,将某要素作为构成要件抑或抗辩权的根据何在呢?笔者认为,主要应考虑两点因素。其一,根据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规范目的。以所有权为例,原物返还请求权产生于所有权的排他效力,保护所有权人自由占有、用益、处分的权利归属,故原则上,所有权应不受限制,例外情况下得限制所有权。对于所有权人而言,只要存在他人占有物的情况,即可发生原物返还请求权,对于有权占有情况,则为抗辩。其二,应考虑举证困难、证据远近以及当事人的信义状况。如果将占有权利作为构成要件,则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理论,所有权人应承担证明责任,那么其必将陷入举证困难,其返还原物目标得到实现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在“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林增全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占有权利的事实与占有人较近,容易举证,故将有权占有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占有人[。22]因此,笔者认为,在本质上,占有权利的要素并非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而是抗辩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