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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中网络反腐的思考

  

  三、关于网络反腐与检察机关反腐侦查联合的设想


  

  实际而言,网络反腐最核心的优势就是信息优势,最根本的缺陷就是缺乏引导和规范,因此,要实现网络反腐与专门反腐机构之间联合就必须确立相应的引导和规范,从而在合理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发挥网络反腐的信息优势。笔者沿着网络反腐信息发展的脉络和波及的范围,建构起我国网络反腐的制度保障。


  

  (一)网前初步审查制度


  

  1.合法性的初步审查


  

  正如前述一旦网民在论坛中发布“人肉搜索”的文章,其传播之快、影响之广,是谁都难以控制的,极有可能侵入到被调查者合法私权的领域,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网前的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搜索对象、内容、影响等不同,实行有条件的双重审查。对于道德意义或非法律意义的腐败行为,由商业性网站自行审查,量度应较为宽容,但如果帖子内容明显或严重损害了被调查者合法私权的,应通过网络手段告诫改正,如不予更正者,则不予发布。如果发现涉及到刑法意义上的腐败犯罪,就满足了双重审查的条件,商业网站在先审查之后应转交专门反腐机构进行审查,因为商业网站的网络监管员和网民并非法律专业人士,所以由他们所把握的法“度”就可能会存在错误,而专门反腐机构是执法部门,其工作人员又属于法律职业群体中的精英,因此他们有责任、有能力承担起合法性审查工作,但是他们的审查不局限于关于腐败犯罪帖子的合法性,同时也会对尚未涉及腐败犯罪的反腐言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侵犯被调查者合法私权利的帖子,专门反腐机构可以根据对案件侦查是否确实有用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没有帮助,则要求商业性网站不予发布;如果确有帮助,在禁止发布的同时,还需与发言者进行直接对话,以获取有价值的证据或线索。


  

  2.真实性的初步审查


  

  如果信息源头遭到污染,网络反腐就可能成为反腐道路上的一道障碍,因此必须首先从源头着手,建立审查制度,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对真实性的审查也采用有条件的双重审查,即一般由商业性网站审查,对关涉腐败犯罪的,则采双重审查。对于商业性论坛网站而言,我们不能要求其承担不适当的审查责任,因为其在信息核查、监控、过滤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能力缺陷,而且大都属法律禁区,所以我们只能要求其在适当的范围内对帖子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最大限度的保障信息的真实性。网站可以通过审查发帖者发帖的目的、针对的对象、发帖的内容等方面综合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如果超出合理的虚假容忍限度的,则不予发布。如果帖子的内容针对的是刑法意义上的腐败犯罪,网站还须在发布该帖之前,将文章提交给专门反腐机构审查。如果帖子所涉腐败案件,与检察机关正在侦查的案件相关或符合,则可以与侦查所获证据或线索进行核查,如果相印证,而且不违反侦查策略保密需要的,则可以批准发布,并加以利用。如果是全新的案件,经过初步的传统调查,具有一定的真实可靠性,并对侦查工作具有重大帮助,则可以启动网络手段对信息提供者进行审查,以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判断,以决定是否批准该网站发布该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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