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网络反腐具有便捷性
知情者如果直接向专门反腐机构举报,举报的程序和要求相对于网络反腐而言,则较为严格和复杂,同时还可能会受到受理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使得举报者耗多时费大力,也阻碍或限制了举报人举报的积极性。而在网络反腐中,知情者不必经过象专门反腐机构举报那样复杂严格的程序环节,更不必遭遇受理人员素质和工作作风的影响,只要有一台能连接上互联网的电脑,知情者就可以随时随地,而且成本低、速度快地将信息传递出去、扩散开来。
3.网络反腐具有凝聚性
网络反腐的凝聚性既体现在犯罪信息数量的扩充和质量的提升,也体现在反腐力量的扩大与充实,从而有利于通过网络、媒体形成强大的民间反腐的合力。
首先,在信息的凝聚性方面,网络反腐具有很强的比较优势。在网络反腐中,可能最初只是网民依据自己对腐败的理解将某官员的腐败行为通过网络予以曝光,如果引起其他网民的广泛关注,加之网络的特殊优势,就会很快形成一股巨大的力量,迅速推进对有关腐败行为信息的挖掘和传播,这样就可能从公众视野中的腐败行为推进到了与腐败犯罪密切相关的“原案”,最后挖出了检察机关侦查的腐败犯罪,并有可能使得专门反腐机构获取有关腐败犯罪“窝案”、“串案”的信息,可见,网络反腐可以实现腐败犯罪信息的凝聚。而专门反腐机构在信息的凝聚方面就显得有些不足。专门反腐机构获取信息的渠道主要包括三条:第一条是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检察机关无论是通过“以案带案”,还是业务工作中获知,或是摸排中了解都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因此获取的信息的数量和质量都存在着缺陷。第二条是有关部门移送,主要指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审计、税务等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后移送至检察机关的犯罪信息线索。[7]由于腐败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相关的政策法律也非常熟悉,同时还有其手中职权、地位编织出的“保护网”作为依仗;此外,大多数腐败犯罪并没有明确的被害人,犯罪的参与者基本都是受益者,案发后很容易形成攻守同盟,因而他们的反侦查能力也高于普通案件的作案者,案件线索很难被暴露出来。所以说能被国家执法机关所获知的犯罪线索是极为有限的,如果仅仅依靠国家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查获犯罪证据或证据线索,在面对这道强大的“保护网”时,力量的虚弱是非常明显的。第三条是知情者向专门反腐机构报案或举报,但由于上述的安全顾虑和程序复杂等因素,使得这条渠道也并非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