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论调认为网络反腐既包括以预防、教育、惩治为目的的电子政务这一技术手段在专门的反腐机构中的运用,也包括民间反腐力量通过网络举报、检举、披露腐败行为或通过网络舆论进行反腐败。网络反腐的主体表现为官方专门反腐机构和民间反腐力量的结合。[6]这种定义下的网络反腐路径得到了扩充,普通公众除了通过网络曝光引发舆情事件致使官方介入展开调查处理的途径,还可以选择通过官方的网络平台将自己获知的腐败信息进行举报的途径,前一种途径是通过信息扩大、民意放大的方式与国家机关建立间接、被动的网络联系;后一种途径则是通过信息单向传递的方式,直接与国家机关建立网络联系。
由于通过检察机关专门反腐机构(以下简称专门反腐机构)的网络平台直接举报,与其他的直接举报方式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仍然是信息单向传递,直接与国家机关建立联系,只是联系和传递的具体形式不同而已,它仍属于官方反腐机制中的一部分,并未跳出这一机制,因此我们基本上从技术层面、程序层面就可以解决官方反腐机制中网络反腐的问题。但是要推进和完善第一种论调所指之网络反腐机制,则不仅仅有技术层面、程序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还有更为重要的是有诸多实质层面的内容需要探究,而且也只有这种论调的网络反腐才需要探讨解决如何与专门反腐机构形成反腐合力的问题,因此网络反腐的内涵应界定为第一种论调。
二、网络反腐与检察机关反腐侦查联合的优势与障碍
(一)网络反腐与检察机关反腐侦查联合的优势
网络反腐在信息获取方面具有着专门反腐机构所不具备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反腐具有安全性
知情者如果直接向专门反腐机构举报,存在很大的安全顾虑,因为他所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抗的是强势的凭借职权、地位编织的“保护网”,而我国关于举报人保护的措施很软弱,这必然导致知情者止步于专门反腐机构大门前。正是基于此种原因才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人们(包括知情者)对于网络反腐途径运用的勇气和热情。在网络反腐中,由于网络与现实生活相比,除非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手段,人们的活动一般处于一种隐匿状态,正是这种隐匿的特性,使得知情者获得在现实生活中较难获得的安全感,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知情者表达信息的后顾之忧,这样无疑可以扩大有关腐败犯罪的信息量,大大弥补了专门反腐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所致的反腐不力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