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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发生、难纠正:我国冤案运行机制的社会学考察

  

  第二,导致司法机关与伸冤者陷入“斗鸡博弈”的困境,残酷博弈。有学者分析说[7],在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中,由于县令刘锡彤偏听偏信,轻信了“羊吃白菜”的“奸情”,实际上对刘锡彤产生了误导。尽管这一小错实非主观且难以避免,但一旦追查下来,责任不小,依律正官当杖六十,且以失入人罪论,杖六十虽非重刑,但其痛苦和屈辱远非父母官所能承受,所以,“当上报案情和面对察访时,本非糊涂枉法的刘锡彤自然选择模糊细节,甚至隐瞒证据,坐犯更重之罪,实在是一错而不得不再错。”刘锡彤先是隐瞒证据,犯“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条,依律当杖一百,徒三年;再唆使窜供,又犯同条,且其犯意已由“过”入“故”,兼之已坐小白菜死刑,依律则故入人以死罪,则亦坐死罪。至此,刘锡彤已经根本无法拥有一个现代的法官所拥有的超然、独立地位,竟然异化为与所判对象成了不共戴天了,也不得不铤而走险,一错到底了。不论对方伸冤、翻案的成功几率到底多大,目前当务之急是免于死罪,所以刘锡彤的选择虽然冒险,仍属理性。


  

  该学者进而分析到,由于“罪愈犯愈重,所当受之罚亦愈来愈重,越不能为其所承受,则唯一途径只有求于非法律的政治解决,终致形成有清一代常为后世所垢病的‘官官相护’的官场局面,而所牵连官员越来越多,级别也越来越大,终于闹得不可收拾。”[8]由于冤案的制造者最终都是一错再错,错上加错,拒不认错,一错到底,酿成巨案,[9]对于仍然抱有希望的、尚未绝望的、平和甚至麻木的伸冤者而言,这种伸冤方式的形式意义远远大于实际意义,而对于致冤者并无影响。在实践中,这种本是维权护民的“问责”与“赔偿”,竟都成了“有错必纠”的绊脚石!这种“有错难纠”的困局,在佘祥林冤案中也都有所表现。对此,我们有理由指责法院、检察院的偏私与狭隘,但除此之外,更应从制度上加以反思和改进。


  

  而且,对于绝望的伸冤者而言,他们也会向致冤者铤而走险、错上加错那样,采取暴力行为,甚至同归于尽。生命对于他们本来就不珍贵,尤其是绝境之下,既不能生,又何惧死?正所谓“生亦何欢,死亦何苦”。于是,在实践中,伸冤者刺杀法官,爆炸法院的恶性事件,并不罕见。在此仅仅讨论双方在这场博弈中的收益:就伸冤者而言,其投入是廉价的资本、时间、生命;收益是保持原状、恢复原状、同归于尽。就致冤者而言,其投入很少,几乎没有,其收益也同样不多,一般而言,最好的是晋升,中等的是拒不认错,最差的是真相大白,甚至是同归于尽。总得来说,其收益利率远远大于伸冤者。但是,明智的博弈者应该讲究“尽早解脱”。对于致冤者而言,尽管失败的几率不高,但是,只有万一失败,其后果几乎是灾难性的,因此,保有侥幸心理,“一条错路走到底”的“将错就错”心理,实在冒险。因此,相对于“错案追究制”而言,“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前者更强调结果,只要案件实际的运作结果出现了上级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等就认为是错案,具有“客观归责”的意味,在很大程度上是显失公正的;而后者则更加注重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无明显的违法违纪现象,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于法官而言,从结果考核到从司法行为上的考核,不仅能让法官队伍得到科学、规范、严谨、有效地管理,又能为法官营造宽松的、人性化的、受到充分尊重的环境氛围,也就能归还其独立理性,因此具有更大的公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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