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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发生、难纠正:我国冤案运行机制的社会学考察

  

  (一)伸冤资本:辩护权利弱小


  

  关于伸冤资本,有学者在指出[5],杨乃武之所以能逐渐上升为案件主角,积极推动着冤案平反的进程,在于他所掌握的资本远远优越于“小白菜”葛毕氏。当事人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状况决定了其在社会空间中的位置和权力,进而影响案件的进程和结果。这一方面客观上促进了该案中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也使得对于正义的诉求蜕变成当事人之间各种资本的较量,最终势必影响司法正义的实现。通过对冤案当事人所拥有的各种资本的考察与分析,可以看到,无论在经济资本、文化资本还是社会资本的占有上,举人杨乃武都明显优越于民妇葛毕氏。这也正是他能够逐渐上升为案件第一主角,积极推动案件平反的根本原因。在一个立体的司法场域中,案件结果并不单纯取决于法律文本的规定。个体行动者的资本数量和质量决定了他在社会网络空间中的位置,也决定了其行为的有效性,并因此最终决定了当事人对于案件结果的干预作用。就本案平反的过程来看,杨乃武与葛毕氏在司法场域中能够占有的资本数量和质量均有很大差异,这便导致了他们在司法场域所处的位置极为不同,对伸冤行动的后果所能产生的影响和发挥的作用也就产生了根本性差异。杨乃武成为伸冤的积极推动者,而葛毕氏则成为结果的消极承受者。


  

  (二)资本较量:“凡尔登绞肉机”


  

  对于伸冤者而言,其纠错成本随着案件的进程加速度上升,而其成本的边际收益急剧下降。而公检法三机关的成本虽然很大,但是预期收益却是明显而稳固的。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司法世俗化、司法媚俗化这“四化”的不良倾向,加之其人、财、物统统经济受控于地方政府和党委,所以,伸冤的难度可想而知。对于致冤者而言,其资本在于金钱、地位和权力(话语权力和控制权力),对于申冤者而言,由于一般受冤者多是社会低层,其各类资本无论在量上还是在质上都远远不能与致冤者抗衡。表面看来,这是一场没有悬念的不对称战争。但是,从主观价值而言,伸冤者的时间和生命是廉价的,他们可以数以年计的申诉、上访,尽管无用,但至少是一种寄托,他们以这种奔波的行为本身,对个人而言证明其努力,对社会而言证明其冤屈,更何况,他们永远保有这样一个“包青天”情结的信念:也许有一天,真相大白。


  

  纠正冤案的最大阻力最终来自于形成这一冤案的人本身。而这些人又受命于国家,是国家的代理人。他们在每一既成的冤案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既得利益。如要纠正这些案件,不仅意味着其既得利益的丧失,还可能带来名誉和前途上的损失。所以,冤案的纠错程序,一般是由含冤者启动的,很多时候还有赖于一定的运气。制造冤案的官员,不是看不到案情的真相,也不能说他们天性本恶,而是真实的利益使他们不能面对真相,否则自身难保。他们的眼睛看到了什么,并不依据真相如何,而是依据利益的所在。因此,除非是特别明显的冤案,类似于湖北佘祥林案件、藤兴善案件中被告人杀死的“死者”居然死而复生,以及类似于云南杜培武案件中真凶自己的供认不讳,一般的冤案,实在是很难发现、得到司法机关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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