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易发生、难纠正:我国冤案运行机制的社会学考察

  

  二、致冤的社会结构


  

  受“案件的社会结构”理论启发,不妨研究致冤的社会结构。可以将其理解为致冤案发生的主要环节之间的主体结构及其之间相互关系,或理解为司法机关之间的内在博弈。在此,结合刑事案件的流程,观察权力和利益是如何紧密结合,权力主导下的程序是如何“变形”的。 在制度内缺乏必要的制约,表现为公检法三机关仅仅是分工的不同而非分权的不同。法律方面,刑事诉讼法也强调配合由余而制约不足,立法的主要甚至首要目的,就在于“打击犯罪”,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不是理想状态的等腰三角形的稳定、制衡结构,而是“流线型”的加速度推进结构,在这一“流线型”结构中,缺乏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必要审查和对抗,因而“打击”有余而“保护”不够;在司法理念中,“严惩”有余而“保护”不够。


  

  在制度外,表现为党的政法机关,如政法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等往往是由不谙法律的官僚人员把持,授命于个别更高的领导,或者迫于外界“受害人”或者所谓“民意”这种舆论压力的不当影响,草率定案,或改变审级,或未审先判,结果总是疑罪从轻,绝无疑罪从无的可能。由于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尤其是偏远地方的县城,其工作人员之间可能存在的亲属、朋友关系以及可能互相调动的职位关系,决定了这一系统内部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这一格局一致对外,内部却是惊人的封闭和一致。具体而言:


  

  在公安阶段:办案粗糙、粗暴,这是各国警察的通病。巨大的工作压力、考核压力(如破案指标)和素质的缺陷,使得这一弊端无法短期内纠正和扭转。


  

  在检察阶段,检察机关对于不该批准逮捕的,往往不敢不批,对于已经批准逮捕而又确有错误的,又无法自我纠正,而是甘做“二传手”,匆匆传到法院。而且,检察机关内部也存在着诸如起诉成功率等指标,使得本应判为无罪的案件,极为困难,因为法官不仅要面对被害人和所谓的民意压力,首要的竟然是要衡量改判无罪,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所接蹱而至的起诉成功率和国家赔偿,以及媒体天然的热衷炒作所导致检察机关有关人员官场前途的毁灭性打击。龙宗智先生曾经指出,在实践中,“只要想弄他,谁找不出一点问题。”而且一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措施或提出了指控,司法的惯性力量会促使司法者千方百计地寻找定罪的根据,而无视其辩护理由。因为一旦终止程序,就可能意味着他们的错误,然而“后错不错,先错为大”,由于司法者既有名誉之虑,又有责任之忧,首要考虑的是能继续推动程序。这可以解释为什么那样多、甚至明显错误的案件仍然难以纠正的原因。司法惯性运行而无自省与自制的根源,就在于无视公民的存在以及权利;而司法惯性的发生是由于司法制度的异化及其司法者的利益所致。而且,这种异化一旦被制度化并具有结构性特征时,就可能使任何改善司法的企图难以奏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