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易发生、难纠正:我国冤案运行机制的社会学考察

  

  布莱克认为,通常,司法官员对于案件的处理,“除了法律的技术特征—法律准则具体应用于实际案件的过程之外,每一案件还有其社会特征:谁控告谁?谁处理这一案件?还有谁与案件相关?每一案件至少包括对立的双方(原告或受害人,以及被告),并且还可能包括一方或双方的支持者(如律师或友好的证人)及第三方(如法官或陪审团)。这些人的社会性质构成了案件的社会结构。”[1]在布莱克看来,每一个案件都是社会地位和关系的复杂结构,这一结构最为关键的作用在于,它有助于理解为什么在法律技术特征上彼此相同的案件,其法律结果居然差异的原因。因此,超越对法律条文进行推理的传统模式,通过分析案件的社会结构,竟然能够预测和解释案件的处理方式与判决结果。在此意义上,法律是可变的。尽管司法受案件的社会结构制约这一事实,很可能带来司法的歧视。因为按照这一原则,司法判决往往倾向于对居于社会地位高的一方。


  

  同样,社会学家认为,在社会网络之中,个体和公共主体都有利益追求,无论是个体的理性选择还是公共主体的公共选择,其行为背后的动力都源于利益;不仅如此,这些利益之间由于社会资本的多寡,还无时不在进行着资本与利益的交换与博弈。按照着名社会学家埃默森的交换理论有三条核心假设,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人们一直理性地争取收益最大化:第二,各种物品的价值是可变的并遵循着满足原则;第三,个体为得到利益,必须进行社会性的、流动交换过程。社会是一个利益流动的网络。关于社会资本,法国着名社会理论家皮埃尔·布尔迪厄认为,由经济、文化及社会构成的资本是能够借以在场域斗争中获得利益的各种资源,个人拥有资本的数量和类型决定其权力。由于理性选择,不同阶层在社会交往中以一定的标准进行博弈。


  

  清末杨乃武小白菜案的发展历程足以解释这一命题。尽管当代中国社会的结构己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但由于社会发展的路径依赖以及诸多因素影响,当代社会还有诸多地方类似于此案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结构。有学者论述这一案件时认为,“在此案的司法过程中,形成了一个阶级—以官吏为主的阶级—对个人—一介民妇小白菜—的构造。这种构造的成因主要在于杨乃武是个读书的举人。大多是由中举而来的官吏阶级下意识地为了读书阶级—未来的官吏阶级-一的身份、名誉而力主平反杨乃武”[2]对此,布莱克教授指出,组织在法律行为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孤立的个人是组织团体,状告的最好靶子。[3]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