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发生、难纠正:我国冤案运行机制的社会学考察
王永杰
【摘要】著名法社会学家布莱克的“案件的社会结构”理论认为,“案件的命运就取决于案件的社会结构”。从社会资本的利益博弈来看,致冤的社会结构可以理解为致冤案发生的主要环节之间的主体结构及其之间相互关系,或简单理解为司法机关之间的内在博弈。我国由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无论是在制度内还是在制度外,都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加之背后的利益机制,导致冤案易发生、难纠正。在伸冤者与致冤者的博弈中,伸冤者由于天然的处于绝对劣势地位,其社会资本远远弱于致冤者本人及其代表的国家机器。冤案之所以难以纠正,与目前的“自错自审自纠”体制、过于严格的“错案问责”机制及办案单位自行支付赔偿的做法有关。因而,应从根本的制度和机制上着手,为“有错必纠”扫清路障。
【关键词】冤案;发生机制;社会学考察
【全文】
中国政治制度演绎的传统是,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定一个制度来防止它。相沿日久,一天天地繁密化。于是有些变成了病上加病。越来越繁密的制度积累,往往造成前后矛盾。这样,制度越繁密越容易生歧义,越容易出漏洞,越容易失去效率。这就是所谓的“钱穆制度陷阱”。
—钱穆
从古到今,从文学作品到司法实践,对于冤案的救济,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着名的佘祥林冤案发生后,其家人上访、申诉,非但没有取得好的效果,反而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一残酷的现实一再引起人们的反思:冤案的救济渠道,或曰伸冤与雪冤,究竟有无出路?我国当前的“平反”模式究竟有没有改进?本文试从社会学的社会资本和利益博弈进行分析,描述我国的致冤与伸冤机制及其资本较量,以期得出新的解决路径。
一、案件的社会结构
经验表明,在法律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导致相似案件可能出现不尽相同甚至是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对此,美国着名法社会学家唐纳德·布莱克在其力作《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中,从社会学的角度较好地揭示了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利益博弈,研讨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社会结构的关键性影响作用以及消除这种影响的对策。通过对现代社会案例和人类学资料的分析,布莱克提出了“案件的社会结构”的概念,认为“案件的命运就取决于案件的社会结构”,所谓“案件的社会结构”是指“法律案件在社会空间中的位置与方向”。布莱克认为,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受到法律条文的影响,更受到案件本身的社会结构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