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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在地方立法中实行相对独立的法律审查

  

  (一)明确法律审查标准。明确法律审查标准,使立法中的法律审查工作有据可依,有利于法律审查的深度、广度的一致性,促进法律审查工作规范、科学。通过明确法律审查标准,使法律审查标准成为指导立法工作参与者的共同的行为准则,且可以事前预期。明确法律审查标准,关键在于形成细化的可操作的审查依据,可以按照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规范性的五性要求予以细化,也可以考虑根据法所调整的不同性质的行为规范,设定相应的法律审查标准。


  

  (二)完善法律审查工作机制。完善法律审查工作机制,关键在于促进形成公正立法所需要的对称制约的力量分布格局。一是建立公开透明的立法审查工作运作机制,开门立法,形成立法机关及其工作机构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二是健全广泛、深入征集意见的工作机制,使立法所涉及的不同利益和主张群体能够充分表达不同意见和建议;使各方面利益主体关心并真正参与到立法工作中,使立法工作能够充分收集到各方主体的真正关切点并在立法工作中予以体现。三是建立日常收集社会公众对立法建议和意见的工作机制。[6]


  

  (三)完善法律审查论证工作。完善法律审查论证工作,是法律审查工作逐步走向深入的内在要求。根据需要,区别情况,开展一般审查和论证工作,显化立法对各种可能方案的对比与选择的工作过程。完善法律审查论证工作,首先应当实行立法制度设计框架说明制度,把立法中涉及的重要制度和主要措施及其相互关系综合起来一并考量;其次,法律审查论证工作的重点是制度设计及其所采取的主要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难以认定的合法性问题;第三,法律审查论证工作应当按照法律审查标准的要求,采取书面审查、专题论证、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律审查论证。


  

  (四)推动法律审查工作专业化和职业化。术业有专攻,高质量的法律审查工作必然要求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发展方向。要明晰法律审查的工作重心,由过度依赖起草单位逐步向为立法决策提供法律审查服务的方向转变,强化并不断提升法律审查主体实施法律审查的能力。要建立较完善的法律审查工作平台,统筹立法工作资源,收集、占有、有效运用立法工作所必需的信息资源。探索与法律审查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工作方法和研究方法,提高法律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作者简介】
周继东,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张岩,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高级法律专务。
【注释】以北京市地方立法为例,2008年制定和修订的3件地方性法规和8件政府规章、2009年制定和修订的5件地方性法规和8件政府规章均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其他年份制定和修订的地方性法规除了内容不涉及行政管理的以外,一般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起草,个别立法项目由多个方面工作部门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起草或者委托专家起草。
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18条中规定:“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参见《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法律审查要点(讨论稿)》。
参见《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试行)》(2004年12月23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355页至371页。美国联邦大部分法规制定程序包括通告、评论、最终法规的公布以及生效日期几个环节,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通告和评论。
立法工作职业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在于其工作日常化,以立法项目为主导却并不仅拘泥于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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