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相对独立的法律审查的必然性。相对独立地开展法律审查工作,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体现在:
一是相对独立地开展法律审查的主体超脱于具体管理执行事务,能够体现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能够公平地协调处理涉及的问题,为立法机关更为有效地行使立法决策权奠定工作基础。法律审查的主体为立法机关及其立法工作机构,提高立法工作质量、保障立法质量本即为其职责。法律审查主体的角度不同,审查结论自然不同,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与立法工作所需要的全视野相适应,相对独立的法律审查主体可能具有这样的宽广视角。
二是相对独立的法律审查为处理立法中多种力量博奕提供了更高级的工作组织形式。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多种主体、不同利益取向在立法中汇集,立法不再只是在界限清晰的是与非、对与错问题上作判断,而是在双方、多方力量势均力敌的情况下作取舍。过去的立法过度依赖起草单位,但起草单位兼具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身份,难以更妥善地处理日益复杂的利益关系。相比之下,立法审查主体在统筹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实行相对独立的法律审查对于协调处理复杂的冲突和矛盾更具优势。
三是相对独立的法律审查适应法治进步对于立法工作的要求。参与立法逐渐成为社会公众表达利益诉求和政治主张、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社会公众要求更多地了解立法工作相关信息,对立法机关及其工作机构提出了实质性履责的要求。这些发展情况都凸显出立法工作过程的重要性。各方面主体在参与法律审查工作中了解彼此不同意见和立法机关对不同意见的处理过程,有利于增加对立法最终取舍的认同。组织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统筹整合各方面的立法信息资源等工作,在信息化、网络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具有专业化、职业化的特征。
四是相对独立的法律审查是立法机关的主体责任要求。立法中的法律审查,一方面把起草单位的意见和社会公众的主张转换为立法需求,使那些应当由立法解决的问题通过立法得到解决,应当由立法解决的紧迫问题通过优先立法及时得到解决;另一方面把立法应当解决的矛盾、应满足的立法需求转化成合法、合理、可行、协调的法律制度设计,成为引导社会治理的规则。任何一个立法机关成功履责都离不开高质量法律审查的工作基础。
三、实现相对独立法律审查的具体路径—完善法律审查的工作机制
落实相对独立的法律审查,必须完善法律审查工作机制。完善法律审查工作机制的重点是保障全面收集与立法有关的各方面意见和信息,确保立法决策信息的完整性;保障对立法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研究论证的精细化,确保立法的工作基础与立法的价值取向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