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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在地方立法中实行相对独立的法律审查

  

  一、相对独立的法律审查的内涵


  

  (一)关于法律审查的相对独立性。所谓相对独立的法律审查,是将立法中的法律审查工作环节与前期起草工作环节和后续审议决策环节适当分离,突出审查主体从事的法律审查工作的独立阶段性。法律审查的相对独立性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审查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审查主体一般为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机构,[2]以机构观点的客观中立维护立法应有的公允的角度和立场。二是审查过程的相对独立性,主要体现在法律审查主体对审查工作的主导上。法律审查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法律审查工作,包括要求有关机关提供和主动收集相关资料、征询相关意见,组织协调相关主张,把握立法工作节奏和进程。三是审查阶段的相对独立性,法律审查在立法工作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工作阶段,有其阶段性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法律审查的工作阶段在立法工作时间进度安排中被予以保证和体现。四是审查结论的相对独立性,其中由立法工作机构行使法律审查职权的,可以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或者委托协调立法工作中的有关事宜,以审查主体的名义向立法机关独立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二)法律审查的内容。法律审查应当包含着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规范性五个方面的审查内容。[3]这五个方面的审查内容共同构成一个法的健全品格的工作基础。将法律审查简单地等同于规范性审查,甚至减缩为只负责审查文字的观点不可取。


  

  一是必要性审查。必要性审查主要是审查立法是否应当进行,是论证法存在的前提,避免为立法而立法、或者不当立法而立法造成立法资源的隐性浪费。必要性审查涉及的内容包括:是否属于法所调整的事项范围;是否属于地方立法权限且存在地方立法空间;是否属于实际需要且矛盾和问题暴露得足够充分;是否政策法律依据比较足够;是否立法时机比较成熟;是否属于应当优先或者暂缓立法的情形等。


  

  二是合法性审查。立法是为规则治理提供依据和指引,以期建立社会普遍认同和尊重的规则体系,立法的合法性是立法的内在基本要义。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的规定;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否符合国家基本政策的价值取向;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特定事项的规定;是否保持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协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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