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的立论基础是对宪法性权力执政权的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现行宪法中,甚至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尚找不出“执政”一词。与此相应,“领导”一词多次出现,一共出现了23次。这一现象也说明:一是在我国先有领导,后有执政;先有领导党,后有执政党;二是执政观念较薄弱,表现为领导意识强于执政观念,领导意识混同于执政观念。因此,领导与执政的区分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依法执政的提出,其首要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标志着领导与执政的分离。其次,依法执政的思维尚需要进一步培育与养成。
特别重要的是,执政权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权力,在法治时代需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确,以确保“党的领导”的政治地位。同样,“执政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文字,在现行宪法中不存在。因此,我们将执政权称之为“隐形的权力”。但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根据宪法序言中的“党的领导”进行推导或者进行宪法解释等方式,得出“执政权”这一重要概念。可见,执政权的产生离不开宪法,否则,“执政权”作为概念就会成为“无源之水”。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笔者称之为“宪法性权力”。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的实施以及依法执政作为基本的执政方式的落实,都需要使“隐形权力显性化”。从而,通过对执政权的保障与规范,并且在法治的环境与语境中,加强与完善党的领导。
2.就内容而言,《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是对宪法内容的补充与完善
执政权的作用非同小可,其他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的行使都与执政权相关,因此执政权是中国特色的重要“权力”,是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不应当忽略的权力。党法关系、司法独立等一直是我们研究与探索的主要内容,《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的制定对于保证人大的权力机关的地位,保证司法独立具有主要意义。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一科学论断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和客观要求,客观上也使得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融为一体。因为,新的时代需要赋予执政权,同时也需要规范执政权的行使。
3.《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是对多党合作中参政权的保障
与执政权相对应,还有一个重要概念是参政权,参政权源自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在宪法的框架内,执政党与参政党如何合作,这些需要有相关的制度予以保障与规范,形成可操作的规则。因此,离开了《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就会受到影响,《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是对现行宪法的完善与发展。因此,《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独特作用表现在:一是明确了执政权并对这一权力进行了规范;二是《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可以保证人大、司法机关的独立工作;三是《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是完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方面。最后,《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催生了“宪法时代”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