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西方不同,中共作为长期执政的政党,其执政党执掌政权的方式具有独特性,这一独特性表现为:
1.“党的领导”需要通过执政实现
西方无“领导党”一说,在我国,共产党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但是领导党不是在国家政权之上执政,当然也不是在国家政权之下执政,而是在国家政权之中或者之内执政。即所谓在“在执政中实现党的领导”。
2.“党的领导”在国家政权中实现的具体途径
“党的领导”的实现途径是以其成员和组织进入国家政体各机关、各部门的具体方式,执掌国家权力。具体实现途径有:一是发挥国家机关中党员的作用;二是发挥国家机关中党组的作用;三是通过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等形式执政。实现将党的路线和主张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
3.“党的领导”的实现方式
执政党在国家政权之中或者之内执政,应当处理好与人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关系。党的主张,凡牵涉到人大、政府的,均应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才能转化为国家的政令与法规。
4.就外部而言,党尊重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工作职责
党领导人大、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关系不是命令服从型,而是以建议、协商型为主要形式。党对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对修宪和立法的建议,对人大和政府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党内监督,对由人大选举和决定国家领导人的推荐等,都是建立在尊重与支持人大、政府与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与法定权力基础之上的,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实现“党的领导”。因此,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是通过发挥党的政治影响力,通过人大中的党员代表与党组的工作,以建议、协商等主要形式,在尊重与支持国家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工作职责的前提下实现“党的领导”的。可见,作为政治权力的“党的领导”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行具有自己的特点。
(三)除了需要强化对执政权的研究外还需要强化对执政行为的研究
在国家政权建设中,执政党的行为不仅仅表现为领导行为,而且更多地表现为执政行为。在国家的政权体系中,除了共产党的执政外,还有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政权活动,在执政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同时存在着两种行为,一是领导行为,一是执政行为。其中更大量的是执政行为。对于领导行为,特别是执政行为需要制度化,其中,对于执政行为中某些行为需要法律化。
四、需要对重要执政行为法律化
显然,党的领导作为一项政治制度,落实到法律中来需要具体化,形成可以操作的规则,这也是法律与政治的不同方面。这一具体化的具体内涵包括:基本原则具体化、领导行为制度化、执政行为法律化三个方面。法律化,即所谓法律转化,就是通过立法使得“党的领导”成为可以具体操作的行为规范。当然,转化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党的领导”。执政行为法律化,即法典化,条文化。就是从法律形式上而言,就是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确保执政行为的规范化。
“党的领导”的法律化强调的是党的重大执政行为的法律化,在具体内容上包括法律理论化与法律制度化两大难题,具体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