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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与宪法序言中的“党的领导”制度化

  

  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是个广义词,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是指群体和组织的社会生活从特殊的、不固定的方式向被普遍认可的固定化模式的转化过程。制度化是群体与组织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也是整个社会生活规范化、有序化的变迁过程。制度生成与发展的一般路径与规律是从理论到原则,从原则到制度,从制度到技术,这也是宪法序言中“党的领导”的发展进路。目前“党的领导”的制度化问题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总体而言,这一转化包括以下一些路径。


  

  (一)在理念与方法上,需要从“党的领导”转化为更为具体的“依法执政”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党的依法执政这一时代课题,十六大报告指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的作用。”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之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把“依法执政”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确立下来。可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正在把法治的理念引入执政活动中,这对于增进党执政的正当性基础、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无疑有重要的意义。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明确提出:“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成为十七大报告的重点内容之一。可见,我国已经从国家的层面确立了依法执政,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如何从思想上、行为上、制度上包括法律上落实依法执政。这同样是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需要借助于宪政理论,加强对“领导权”与“执政权”及其相互转化的研究


  

  研究依法执政,首先要明确领导与执政、“领导权”与“执政权”的区分,以科学把握领导权与执政党在法治社会里的准确定位。“党的领导”更多地体现的是概念的政治属性,而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宪法概念或者是法律概念。典型意义的宪法概念或者是法律概念是另一个相关概念“执政权”。因此,政治领导和执政行为,领导权与执政权不能混同。而且,从概念上理清“领导权”与“执政权”的不同属性,是设计并构筑中国特色的执政法治的逻辑起点。同时,准确地认识宪法文本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对于完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执政党通常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西方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如英国、日本,政党在议会选举中获胜后,成为执政党,负责组织政府。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如美国,执政党是竞选总统获胜的政党,政党在议会选举中成为的多数党并不一定能够成为执政党。在实行两党制的国家,执政党通常由一个政党构成。在实行多党制的国家,执政党可以由多个政党联合构成。{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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