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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与宪法序言中的“党的领导”制度化

  

  2.不能“根据宪法”就“党的领导”进行单独立法


  

  尽管有“党的领导法治化”一说,但是无一部关于“党的领导”的专门立法,即“党的领导”无法条文化。当然,我们不排除就党与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问题进行立法,但是这不是专门就“领导”进行立法,而其他的专门性立法有很多,如《教师法》、《公务员法》、《法官法》等等,《政党法》强调如何设立政党以及各个政党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等。这就在事实上说明了领导与法律或者说与立法在性能上具有“不相容性”,两者“不兼容性”。这里,就需要将“政治的还给政治、法律的回归法律”。相应地,对“执政权”可以进行立法。


  

  (三)依法执政的提出客观上要求将“党的领导”具体化


  

  “执政与领导常常‘纠缠’在一起,这不仅是理论上的难点,也是实践中的难点”{6},依法执政的提出标志着执政与领导在统一中存在区分。“领导与执政的分离,是依法执政的重大价值之一。”{7}将执政概念从领导概念中分离出来,是完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方面,也是党建理论的重大飞跃,执政与领导分离,标志着政治与法律区分。这一区分本身也告诉我们执政更多地体现了法律属性,而领导更多地体现了政治属性。这一区分对促进宪法学的发展与进步具有主要价值,基于这样的理念,依法执政才能已经成为我国宪法的重要课题,成为宪法学的不可多得的学术增长点。


  

  (四)“领导权”与“党的领导”的延伸


  

  “领导权”这一词汇的存在是基于与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权力”在本能上的“抗衡”,所以才创造了这一词汇,在现实生活中还发展出党的“党权”一词。但是“领导权”的内涵是个政治权,是政治上的权威,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权力。“党的领导”在法律语境中可以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执政权”,而不是领导权,尽管执政权这一重要概念在法律文本中还没有出现,在理论上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与研究,但是“执政权”是法治的“新生力量”。


  

  当前,序言中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如何有机地落实到现实的法制建设中来,特别是如何结合依法执政有效地在法律领域实现“党的领导”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很多人自觉不自觉地认为既然宪法序言中写了“党的领导”,那么“党的领导”无疑是个宪法概念或者法律概念,所以在法律语境中才会有“党权”、“党的领导法治化”等等说法,诸如《关于党的领导权的宪政阐释》一文。{8}当前对“党的领导”还存在着很多不准确的观点,所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正确地解读“党的领导”是做好依法执政这一课题的基本功,也是进一步理解领导与执政的重要方面。在实践中,准确地解读“党的领导”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三、如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进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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