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序言中的“党的领导”是原则性规定,不是具体的操作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宪法序言已经从历史的分析、现实衡量的角度,逻辑地得出党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这一结论。这一地位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已经提炼为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毋庸置疑,坚持党的领导无疑是我们矢志不渝的政治信念与行为准则;但是如何结合中国宪法,在现实的政治制度予以落实,这就存在具体操作上的问题。具体而言,存在这样几大重大的现实问题。
1.党作为政治组织,如何对国家进行领导?特别是如何对国家政权进行领导?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构如何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确保自己权力机关的地位,实现自己的法律职责?
3.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广义而言,还有人民检察院)如何既坚持党的领导,又确保司法独立?
此外,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如何坚持党的领导等等。因此,诸如党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关系需要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需要制度予以规范,在操作层面予以落实。
目前,我国的宪法教科书大多数没有将党的领导列为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坚持党的领导这一重大政治原则是人们基本的政治共识。宪政实践也说明,宪法序言中关于“党的领导”的原则性规定需要具体化之后,才能便于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操作。
(二)“党的领导”在性质上更多体现出来的是其政治属性与功能
“党的领导”在性质上更多体现出来的是其政治属性,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宪法概念或者法律概念。因为与执政党相关联的法律概念是执政,而不是领导。具体理由是:
1.宪法上的语言使用与宪法概念或者法律概念是两回事
事实上,尽管宪法上有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一词以及关于党的领导的地位表达,但是并不表示“党的领导”就是宪法概念。如同“人民”一词也是宪法频繁使用的词汇,甚至有基于宪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形成人民主权的思想与宪法原则。但是“人民”与“敌人”还是政治概念,能够成为法律概念仍然是“公民”一词,这也是“人民”与“公民”的主要区别之一。领导与执政同样存在与“人民”与“公民”之间相类似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