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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与宪法序言中的“党的领导”制度化

  

  2.在内容上,5次表述的三种表达。(1)、(2)两处的使用,属于历史的描述。虽然其内在的语义想说明“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但此处都是在证明、在推导,不能因此而得出结论认为这些都是“关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2}的描述,即宪法文本的序言中,在文字上没有“领导权”一说。(3)处的使用,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强调。表明在今天以及今后的社会主义建设中继续坚持“党的领导”,这是(1)、(2)过去历史经验的积累,表达了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我们才能从胜利走向胜利。(4)、(5)两处分别表达了爱国统一战线与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以及党在其中的地位。


  

  3.5次表述的逻辑递进关系。上述5次使用,在含义上层层递进。(1)、(2)是描述,(3)开始定性,到(4)处开始表达党与民主派和各人民团体的相互关系,以及在这一相互关系之中党的地位,到(5)处表达了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党的领导地位这一内在含义。在逻辑关系上,(4)、(5)是(1)、(2)历史逻辑的自然延伸。


  

  (三)5次表述中的一个结论


  

  从上述文本现象再进行文意分析,就逻辑关系上,5次表述,反映了在逻辑上的递进关系,通过这一递进关系得出的结论是党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结合文本,这一领导地位包括:


  

  (1)党在统一战线的领导地位。(2)党在多党合作的领导地位。(3)党在政治协商制度中领导地位。正如序言的界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在这一组织中,党处于领导地位。


  

  就目前通常的理论而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


  

  (四)“党的领导”在我国《宪法》中的地位


  

  目前,就“党的领导”在我国宪法中的地位问题,主要观点集中为这样几个观点:一是以四项基本原则的角度来定位。基本观点有:1.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总的指导思想,{3}或者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2.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的根本原则。{4}关于党的领导与四项基本原则的关系是: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二是直接提出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当然,这样的观点较少。我们注意到百度知道里的表述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5}


  

  二、宪法序言中的“党的领导”需要具体化


  

  一般认为我国宪法序言确认了党的领导这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这一原则需要具体化,具体化的过程又体现为制度化、法律化这两个方面,其中就广义而言,制度化包括了法律化,当然,法律化又具有自己的特征。因此,三者既存在着包含关系,又具有独立内容,三者相辅相成,彼此各自独立又相互刻画,形成一个独立的行为链。在制度建设上,“党的领导”需要从原则性的规定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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