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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与宪法序言中的“党的领导”制度化

  

  1.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1)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2.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2)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3)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3.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4)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5)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1}


  

  上述5次使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一词均出现在序言里,条文中没有出现这一表述。从上述罗列,我们不难发现宪法序言对“党的领导”描述的这样几个基本现象。


  

  (一)就现象而言,文字部分均为“中国共产党领导”


  

  “党的领导”是我们的日常用语与习惯表达。宪法文本上的表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并没有直接以“党的领导”这一固定词组进行表述,并且以多种方式使用。因此,“党的领导”一说也不是宪法原文的准确表述,我们在此特别强调的是,本文的文章标题中使用了“党的领导”这一表述,该表述是出于标题简洁等需要,不是宪法文本的本意。


  

  (二)5次表述的内在涵义


  

  1.在形式上,5次表述呈现出三种句式。(1)、(2)两处均为主谓结构,句式相同,内容均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3)处的使用是介词结构,内容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其含义等同于我们日常所说的“在党的领导下”。(4)、(5)处的句式相同,内容均为同一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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