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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邰XX诉被告宜昌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裁决不予受理案

原告邰XX诉被告宜昌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裁决不予受理案


向建军


【关键词】拆迁裁决不予受理案
【全文】
  

  【要点提示】


  

  城市居民居住的房屋被他人非法拆除时,其房屋不在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载明的拆迁红线范围内,当事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拆迁补偿裁决,房屋拆迁部门依法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


  

  【案例索引】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0)西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2010年7月27日。


  

  【案情】


  

  原告邰XX,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三游洞管理处职工,原住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6号。


  

  被告宜昌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住所地宜昌市献福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宜,市房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傅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邰XX居住住址和在公安部门登记住址均为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6号(原为解放路2号), 该房屋产权登记为宜昌市群众艺术馆,产权面积117㎡,大部分由宜昌市群众艺术馆使用,邰XX(由其工作单位宜昌市三游洞管理处安排)居住上述房屋其中的一间。2009年3月5日,邰XX居住的房屋被环中公司损坏,邰XX向其工作单位宜昌市三游洞管理处等有关单位反映上述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警。2009年3月6日邰XX居住的房屋全部被环中公司拆除。2009年8月24日,被告市房产局给环中公司颁发拆许字(2009)第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2010年1月13日,邰XX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裁决环中公司和宜昌市群众艺术馆共同支付原告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费。2010年1月15日,被告市房管局以原告居住的房屋被拆除时不在被告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载明的拆迁红线范围内,且该房已被环中公司拆除为由,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宜市房裁字(2010)01号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原告不服,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0年5月20日,复议机关作出宜复决字(2010)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上述不予受理决定,原告仍不服,于2010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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