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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的滥诉问题

  

  2.对上诉主体规定法定次数限制,对再审的判决仍然不服的不能再次提起再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在此规定中,对申请再审的主体的法定次数并无限制,这也就意味着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就可以无休止的上诉。所以说,规定上诉主体的法定次数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正真做到维护已决判决的既判力和程序的稳定性,毕竟“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


  

  3.对滥用诉权的行为人规定一系列制裁措施。例如在最近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在第十项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在第二十一项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义是无数法律人孜孜不倦的追求,实现法律的正义不应仅体现在个案的裁判正确,更应体现在形式上的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一种价值理念,正如著名学者史尚宽说过“裁判应求其公正,也即应顾及公信、公平及公允。公信者,社会一般之信任。公平者,当事人之间之平衡。公允者,各事之妥适解决。”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征集工作已经结束,各方人士进言献策,尤其是各地法律工作者殚精竭虑,各地律师协会通力合作,完成了《<民事诉讼法>修法(律师建议稿)》,已于12月1日上午派专人将正式文字版呈送全国人大法工委。忠心希望此次的修正案能切实弥补现行法律漏洞,规范诉讼程序,还法律原本的公平正义!切实实现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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