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中的滥诉问题
梁静文
【关键词】滥用诉权;诚信原则;制裁措施
【全文】
近来,桑兰“滥诉”一案在国内外引起轩然大波。借此,我对国内民事诉讼中的滥诉问题也进行了浅浅的不成熟的思考。
首先,何为滥诉?顾名思义,滥诉是滥用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进行诉讼。从诉讼程序的时间段上横向分析,第一为庭审前阶段,常见的诉讼权利滥用状况为滥用起诉权;第二为庭审阶段,这一阶段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情况最多,主要类型有:滥用反诉权,滥用撤诉权,滥用管辖异议权,滥用申请回避权,滥用申请财产保全权和先予执行权;第三为庭后阶段,主要类型有滥用强制执行权、滥用上诉权等。
其次,是否存在滥诉?对此问题,学者看法不一。部分学者认为,只要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且符合诉讼条件,就都是合法权利的行使,不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问题。诉讼的提起首先要通过法院的审查,只要是法院审查后立案的诉讼,就说明原告确有诉权,因此,“滥诉”说法并不成立。 部分学者则认为,在“诉讼爆炸”的今天,各类诉由的诉讼层出不穷,如“亲吻权”、“哺乳权”、“追悼权”、“恋爱权”诉讼等等。有的为炒作,有的为牟利,动机各异。乍看,这种权利意识觉醒、法治观念勃兴的大好局面,不正是我们所追求的吗?其实不然。诉讼权利的滥用是对诚信原则的极大违背,不仅破坏了正常的诉讼秩序、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而且违背了民事诉讼的目的、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学者指出,“滥诉”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进步,仅仅只是权利意识的表面启蒙和法治的泡沫而已,它会在短时间内造成社会生活过度法律化,导致权利意识过分膨胀而变得十分盲目,一旦泡沫破灭,法治理念将会给国人重重一击,这实在不是法治的福音。
再次,我们将对“滥诉”的成因作简要分析。针对这个问题,各派学者也是见仁见智。总的来看,笔者认为以下两个原因很重要。
一是公众维权意识极度增强,但对法律知识并不真正了解。从重庆卫视的“拍案说法”和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到中央一台的“今日说法”和中央十二台的“中国法制报道”,这些收视率极高的经典法制节目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民众法律知识的空白。鲜活的案例,权威的点评,不失为中国普法活动的成功典范。我国民众的维权意识在各种普法活动的引导下慢慢提高,一旦发现自己的某种权利受到侵害,就可能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来寻求救济。在这个权利观念觉醒的时代,“诉权”的行使在民众心中有绝对的正当性,但是,“亲吻权”、“哺乳权”等日常说法与法律领域中的“权利”概念有天壤之别,法定的“权利”两字在“法”外广泛推广,导致了部分民众一方面维权意识极度增强,诉诸法律愿望十分强烈,一方面对于法律知识并不是真正了解,从而造成诉讼权利的滥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