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调解劳动保障行政争议

  

  2、引入调解制度,节约社会管理资源,降低诉讼成本。


  

  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劳动、社会保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一定瑕疵,但又不足以判决撤销的情况经常发生,引入调解制度,可以节约社会管理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成本的概念是私人部门考察组织运营的一个标准,私人组织为了利润最大化,必须把成本管理纳入到组织管理中来。但是,现代政府的运营也把成本方面的考量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加以考虑,而且,减少行政成本已经成为现代政府的一项基本追求,是行政目标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4]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行政成本曾增长趋势,有一部分是政府与社会关系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的结果。在原先政府与社会关系混为一体的条件下,存在着大量的隐性行政成本,政府的许多消耗是没法统计、没法计算的,随着行政改革的深化,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不断地理顺,一些隐性的行政成本显性化,从而表现出行政成本迅速增长的问题。就此而言,是一件好事。但是目前,我国行政成本的增长也大大地超出了合理性的界限,已受到社会各界的观注。故节约社会管理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已是审判案件所必须考虑的问题。西陵法院审理原告某公司不服某劳动局行政处理决定案,涉及第三人某乙。基本案情为,某乙在原告公司工作,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亦未按规定为某乙交纳社会保险费,某乙即向被告某劳动局投诉。某劳动局严格按法定程序,以原告未与第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给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作出了处理决定,即原告支付第三人在原告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该案经审理发现,某乙在原告公司工作的起始时间证据单薄,不够确实充分。因对事实劳动关系起始时间认定是一大难点,合议庭认为,该案的起始时间虽然不能完全锁定,但根据现有证据劳动部门的认定已是最为合理,应该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一定瑕疵,又不足以判决撤销的情况。如果判决撤销,要求原告与第三人就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实际是把难题踢出去,而且劳动争议纠纷后,又必将发生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劳动争议解决后,劳动部门还是回到起点,对原告行为进行处理,再又引起行政诉讼。真可谓“劳民伤财”。为此,法院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多次组织原告和第三人协调,并要求被告在场,最后,原告和第三人同意协商,原告撤诉,没有发生新的矛盾。这样处理既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行政管理成本,还降低了诉讼成本,还可以使行政机关及时认识到自身行政行为不足所在迅速对存在一定瑕疵的行政行为进行必要弥补,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部门依法行政的公信力。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