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调解可以在庭审前、和庭审后灵活地加以运用,在矛盾多发的基层地区尤其效果明显。人民法官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需要具备一定的方式方法,这是一项艺术,法官可以在此期间大有作为,例如 ,庭审前,针对那些矛盾不是很激烈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双方坐下来心平气和地交流,法官可以从法理与人情的角度为当事人阐明其中的利害关系,背对背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疏通矛盾。庭审后,由于经过了整个庭审环节的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其中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基本会完整的呈现在当事人的面前,当事人自己在心中也会盘算着自己的“小账”。通过以案说法、亲身参与及内心的“掂量”,民众的一些疑惑会释然,法官将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当事人理解、认同的方式表现出来,同时也会使当事人从内心增强对法律的认同感,提升法律素养,“普法”之效寓于其中。
第四、规范庭审环节,辨法析理。庭审可能会随着法槌的敲落而结束,但是,我们法官不应只成为庭审的机械组织者,法槌起落间说不定正蕴藏着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对公正的期望、对法治的信仰。在我国,普通程序是一种基础性程序,其适用范围具有普适性,故在此以其为例作重点阐述。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均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其目的无非是为了使庭审能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事实,藉此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庭审不应仅是“走过场”,我们不能使庭审沦为“样板戏”。通常的一审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应公开开庭审理,我们应及时发布开庭公告,允许群众旁听,必要时可以通过基层组织邀请民众前来旁听、观摩,以增加庭审的“人气”。当然,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由于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对庭审的各个环节也“格外在意”,当事人自己及其代理人会据理力争,这本身就是一个法治信仰培育的 “实战场所”。法官要有意识地控制庭审的节奏和秩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相关诉讼权利,同时,可以在不妨碍审理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使庭审各个环节生动有趣,充分地辨法析理。虽然现在看来这项工作可能很不起眼,但其具有深远的意义。质言之,法治培育之义在庭审之内,更在庭审之外。
第五、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社会转型期,作为化解社会矛盾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肩上的胆子不可谓不重,当前能动司法的指导思想给了我们很多启示,我们“法律人”更应从长远考虑,不遗余力地完成担负的使命。培育民众的法治信仰、启发民众的法治意识绝非“一朝一夕”,因此,作为拥有资源优势的我们基层法院更应学会利用社会合力。比如,可以通过举办法制讲座、法律咨询,选派优秀法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官进乡镇、社区等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治理念,引导社会增强法治意识。但要注意地是,要紧密地联系当地的实际,寻求创造性的解决办法,要切实做到保一方之平安,促一片之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