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方便基层民众,切实做到司法为民。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很多案件,当事人如若不通过专职律师连基本的举证、质证环节都完成不了,更奢谈自身权益的维护了!山区农村由于交通不便及经济条件的限制,很多民众到法院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往往会花去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有时甚至还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民众的负担。倘若当事人能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就会省却诸多烦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应当是服务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方式,全面履行职责,努力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基层法院有效地利用自身的优势积极开展启发民智的活动,应是司法为民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三、客观上也有利于法院自身工作及建设。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要想保证其权威和社会公信力,首先要做到就是高度专业性和使命感,否则,就难以驾驭案件全过程。现在,随着基层普通民众的法治意识觉醒,会促使民众自觉对法律知识精心学习,不仅能做到知其然还能达到知其所以然,一旦自己遇到法律问题,就会具备法律意识,会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如果在现实中法院本身工作有些疏漏的话,就会被当事人抓住“把柄”,从而会影响人民法院在民众中的公正形象。比如说,在实践中,普通的民事案件由于客观的原因超审限的现象比较普遍,如若当事人能对此稍微有些了解的话,法院也就不敢“怠慢”,也会在客观上促使法院提高工作效率。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是需要与当事人互动进行的,在庭审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主张自己的正当权利,如若能达到熟练运用的程度,会促使法院更加规范诉讼流程。同时,当事人可能会在实践中提出一些新的意见和建议,当事人的积极行动会在客观上“倒逼”法院的自身建设,以达到高效、廉洁司法!当然了,当事人掌握了足够了法律知识,也便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言法语交流,减少交流的障碍,可能在客观上促成调解、庭审、执行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路径探索
基层环境的特点决定了普通民众到法院的频率比较低,大部分民众脑子里有种潜意识,即一般的人到法院去,要么没好事,要么就不是啥好人。在客观上对法院的工作存在偏见,一般人若不是“官司缠身”,一般都不会轻易“光顾”法院的大门。这就会在无形中减少了法院法官与大众交流的机会,双方心理上会产生隔阂。这些条件无形中增加了基层法院在这方面的工作难度,当然,培育民众的法治信仰也绝非“一日之功”,客观上需要我们“主动出击”,创新工作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