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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众法治信仰之培育

  

  基层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一般都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基础,加之,对基层的纠纷特点比较了解,大部分法官经验十分丰富,对基层的民风民俗相对更知悉些,在很大程度上能抓住民众的心理微妙变化,利用专业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可以在立案前、开庭前、庭审中、宣判时及有关的诉讼环节大有作为,将深厚的法理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呈现出来。


  

  第三、信息资源优势。当下是信息爆炸的时代,由于网络等现代媒体迅速发展,给人们的日常的生活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谁拥有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获取了发展的可能性资源。近年来,山区基层法院的办公条件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动有效的资源促进矛盾的化解。就法院内部而言,法院可以利用各种交流机会进行相关的技能培训,同时,也拥有研究典型案件的第一手资料,特别是对一线大量案例的纵横比较,能通过条分缕析来研判矛盾的发展规律,适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工作,可以将该项工作与普法完美的结合。而一般的普通民众,特别是山区的普通老百姓,大部分还是守着“一亩三分地”,忙于生计,根本无暇顾及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信息相对来说会不通畅,与外界交流的渠道非常有限,当下网络等新时代的产物也未能完全走入寻常百信的家门,而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学习有关法律知识的途径又非常有限,这在信息资讯高度发达的今天,其对基层社会的影响可想而知。而基层法院则拥有这方面的智识资源,可以集发这些优势资源,切实能动司法,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


  

  二、实践之必要性初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也指出,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这对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提出了新的重大课题。能动司法对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应当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更加主动地发现、预防、解决纠纷,而不能满足于被动受理案件;基层法院更是化解矛盾的桥头堡,如何才能在这方面真正发挥其重要作用呢?对于当前的社会矛盾呈现出的新形势,我们要从思想上正视它,充分认识到对民众法治信仰的培育在基层法院实践工作中的积极意义。


  

  第一、有利于传播法治精神。法院所扮演的角色就是运用手中的权力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法院通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居中裁判,平息社会矛盾,这是法院的基本职能。但在当前能动司法的环境下,法院不能仅拘泥于“裁判”这个狭隘的职能分工,法官不能只做单纯适用规则的消极裁判者,而要充当“社会工程师”的角色。质言之,法官通过个案的公正处理,首先是在当事人之间起到了间接普法的作用,有利于增强当事人个体的法治意识;从长远的角度看,法官正是通过这一次次的看似不起眼的“普法活动”向社会大众传播了法治精神,纵观之,有利于培育普通民众对法治的信仰,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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