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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众法治信仰之培育

浅议民众法治信仰之培育



——以基层山区法院的视角解读

刘磊


【关键词】民众法治
【全文】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但城乡二元结构也随之形成,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它们无不时时牵着国人敏感的神经。然而,公民社会发育相对缓慢,公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未能及时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在广大的农村山区,由于交通、经济各方面的原因,致使民众在很大程度上仅能有精力关注自身的基本生存状况,法治意识还未完全觉醒,民众对法律缺乏信仰。就与普通民众联系密切的婚姻家庭纠纷而言,许多农民甚至缺乏对结、离婚基本程序也不了解,这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今天无不令人深思。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在新形势下呈现出新的特点,基层在很大程度上作为矛盾的始发地,要应对的问题也越发复杂,我们的基层山区法院作为化解矛盾的前沿阵地,在当前能动司法的语境下,在其中能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本文拟以基层山区法院派出法庭为基础,以实践的角度为切入点,试图进行一些路径探索。


  

  一、基层山区法院的先发优势


  

  基层山区法院面向广大的农村地区,自身具备地理、专业、信息资源条件,有培育民众法律信仰的优势,有在这方面作为的基础。


  

  第一、地理优势。众多周知,在我国,农村在整个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有人曾言:在中国,解决好了中国的农村问题,也就找到了解决整个中国问题的金钥匙。从近年的中央关于“三农”的各项政策中也不难看出这个规律,解决好基层农村的矛盾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当下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农村的社会矛盾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而我们基层法院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方便基层民众的,其位于所在的辖区矛盾的始发地。来自于农村一线的大量纠纷通过法院予以解决,我们细心观察定会发现某些类型的案件的规律,比如说离婚、合同、人身权、宅基地、林权及相邻关系等纠纷,正所谓“近水楼台先得月”。同时,近年来法院开展的“下基层、访民意、听民声”等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基层法院与民众的距离,能够更好地深入基层这个广阔的舞台。这样一来,可以在第一时间,利用自身的地理优势,发现矛盾的新动向,可以积极推动预防和化解矛盾。


  

  第二、专业优势。近年来,由于农村出现了“空心化”趋势,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弱化,待矛盾出现后,在农村的“熟人社会”无形中又少了些矛盾的“调节阀”和“缓冲器”。 由于基层法院所面向的广大农村地区,民众的知识层次总体上并不高,而近年来社会变化带来的冲击,加之农村好多民众分布的比较分散,这些因素无形中增加了普法工作的难度。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所在的乡镇普法部门只是习惯于按部就班的被动普法,流于形式,缺乏长远的规划和创意,民众缺乏参与的热情。所以,最终民众对有关的法律未能实质性的理解,碰到问题时还是归于“原位”了,与“法盲”何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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