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正义理念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应用
实现正义是刑法的最高价值追求,为了实现刑法正义,适用者必须心中充满正义,在正义理念的引导下理解刑法、评价案件事实,做出符合正义要求的适用结果。正义理念在刑法适用中主要表现为价值导向和限度要求两个方面。
(一)正义理念对刑法适用的价值导向
刑法适用中对正义的追求,意味着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适用者必须“把正义理解为一种衡量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理想。”[9]如果依照刑法文义,不能得出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适用者应当在正义理念的引导下,按照正义的要求做出灵活的处理。如果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如果依照法条的文字进行通常理解会出现不公正的结果,则可以对法条文字进行扩张或者限制解释,将其做出有罪性的处理。如,2003年1-8月间,被告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与他人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公关先生”,并制定了《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李宁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三间酒吧内将多名“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男性顾客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对本案的定性,一审法官在判决书中解释说:“被告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公关人员’从事金钱与性的交易活动,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亦为卖淫行为,亦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故李宁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条件。”[10]显然,将男性之间提供性服务解释为“卖淫”突破了一般词典对该词含义的界限,说明法官在解释中考虑的不是“卖淫”的大众化意义,而是将其进行扩大解释,强调的是一种规范的客观意义。法官最后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立场做出了正确的有罪判决,正是体现了正义理念对刑法适用的价值引导作用,从而保证刑法适用结果的正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