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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适用中的正义理念

  

  (三)保障自由


  

  自由在刑法适用中的正义性体现为自由的保护和自由的保障两方面。即刑法一方面通过制裁犯罪限制、防范着来自其他个人的恣意、任性,保护每个人的正当自由不被犯罪侵害,达到“惩恶扬善”的正义目的。这体现为刑罚的积极适用对于自由保护的重要意义。然而,刑罚是以剥夺个人自由为内容的法律制裁手段,它的积极适用在保护自由的同时又有可能因不当适用造成对犯罪人正当自由的限制或剥夺。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5]对刑罚的必要限制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更少剥夺。所以,在另一方面刑法通过约束权力排除政府任意、专断地对待个人的可能,保障个人的正当自由不被刑罚制裁。这体现为对刑法适用的消极限制在实现自由保障中的价值,是刑法谦抑性的集中表现。


  

  (四)体现人道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刑法的适用经历了从野蛮、残酷、愚昧逐渐向文明、轻缓、人道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人道主义思想起了决定性的影响。人道,即把人当人,从人的本性需要来对待人。而正义是人性需要的反映,人性是正义的根据,正义的本质就是人性。所以,对人给予人性化的对待所表现的人道,同时就是正义性的体现。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6]刑法适用的正义性就应当立足于人性,按照人的尺度、体现人性的要求。人性的基本要求乃是指人类出于良知而在其行为中表现出的善良与仁爱的态度与做法,即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人来看待。[7]因此,一个人即使因犯罪而被剥夺自由甚至剥夺生命,但却不能受到有损人类尊严的对待;无论犯罪人的罪行多么严重,也不能以违背基本人性的方式做出回应。而人性又是具体的、历史的、受到社会历史条件制约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由于人的社会实践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的不同,人性的内涵和要求就存在差别。虽然人的本性首先表现为自然属性,具有一般动物的生理需求,当然它不同于一般动物,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肉体感受性,人的欲望、情感、意志、思想和行为都是由它来决定。但同时,“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8]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随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的价值、人的意义、人的尊严、人的权利都得到了很大提升,人性的内容不断得到丰富,体现这种人性需要的正义也将不断得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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