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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陪审制度改革路线图

  

  毋庸讳言,中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很难达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设立的“促进司法公正”的目标。无论是“1+2”还是“2+1”的合议庭组成模式,势单力孤的陪审员都难免成为职业法官的陪衬或附庸。于是,“陪而不审”或“只审不判”的现象就屡见不鲜了。要想让陪审员真正发挥“促进司法公正”的陪审作用,就必须增加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数量。近年来,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也在大胆地进行改革试验。例如,河南、陕西等地的法院就邀请人民群众代表组成“人民陪审团”,旁听审判,然后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虽然这种“人民陪审团”符合“增加人数”的改革趋向,但是缺乏法律依据。于是,这些改革又呈现出偃旗息鼓的“退兵”态势。


  

  在当下中国,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审判模式尚难立足。司法机关的领导和一些法律学者缺乏对这种审判模式的认同;民众也缺乏对这种审判模式的认知;而《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也是推进这项改革的障碍。面对这种现状,我们可以借鉴法国和日本的改革思路,先增加参审陪审员的数量,从少数人参审到多数人参审,先建立“陪审半个团”,再建立“陪审独立团”。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契机,于是就斗胆设计了“中国陪审制度改革路线图”——


  

  第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为陪审制度改革预留空间。具体说,我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略作修改。原文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我建议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这样修订可以为陪审制度的改革提供尝试的空间。一些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大复杂的一审刑事案件时可以采用“1+6”模式或“2+5”模式,即1名法官和6名陪审员或2名法官和5名陪审员组成“7人制”合议庭。这项修改既可以使改革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也可以保持对改革的有效控制,不会出现某些领导担心的“失控的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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