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刑事诉讼中的裁判者角色

  

  (三)独立


  

  裁判者要成为超脱于这种国家也被卷入其中的社会冲突之外的社会权威,而不是作为冲突之一方的国家的代表,这一超脱的角色期望又衍生出了裁判者所应承担的第三个角色期望,也即独立。裁判者独立的角色期望实际上也是由裁判者中立的角色期望衍生出来的,裁判者的独立正是为了保障裁判者的中立。关于裁判者中立和独立的角色期望实际上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2条对“独立”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指出“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裁判者独立意味着裁判者不应作为任何政权、党派、机关、团体的代表,根据自己所代表集团的利益来作出裁判,而应当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根据自己在法庭上的所见所闻和自己的良知与理性来作出中立的裁判。裁判者独立还蕴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即社会中任何一个不特定的人处于裁判者的位置,根据自己的良知和理性都会作出同样的裁判。因此,独立的裁判者所代表的实际上是社会中任何一个不特定的人,换句话说,也就是社会全体成员,裁判者的社会权威正由此而获得。


  

  综上所述,中立、超脱、独立是裁判者所承负的基本的角色期望,那么由谁来扮演和如何来扮演,才更有可能实现裁判者所承担的这些角色期望呢?


  

  三、刑事诉讼中裁判者的角色扮演


  

  在诉讼的发展史上,国家及代表国家的机关、陪审团和独立的法官都分别扮演过或扮演着裁判者的角色,他们在裁判者角色扮演中的优劣得失是刑事诉讼理念发展的重要来源和制度设计的重要依据。


  

  (一)由国家及代表国家的机关扮演裁判者角色


  

  国家的产生和诉讼及裁判者角色的产生密不可分。国家和诉讼都是基于解决社会冲突、维护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


  

  在社会分工和社会交往还比较简单的时候,个体之间的联系主要是血缘联系,而利益联系则非常松散,冲突主要发生在私人及血亲团体之间,因此,在诉讼产生之前,社会冲突主要是通过血亲复仇的方式来解决的。在这种方式中,既没有对冲突作出评判的标准,也没有中立的裁判者,冲突结果完全取决于冲突双方的力量对比,因此只要有冲突发生,冲突双方就会不断地相互进行报复,直至冲突的一方将另一方彻底消灭或征服。[3]这种通过消灭或者征服对方来解决冲突的方式本身就是一场更大的暴力冲突,而为了控制冲突,防止冲突双方在不断升级的暴力冲突中把自己和整个社会都消灭掉,就必须采取一种更为安全和妥善的方式来解决社会冲突,诉讼也就由此应运而生。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