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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将向何处去?

  

  然而,我国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关键缺陷在于:经营管理者权力、义务、责任配置失衡。故此,完善我国公司经营管理者(包括控股股东)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司法裁判标准和规则的关键在于:(1)应完整规定经营管理者注意义务(即谨慎、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以及经营判断规则;(2)顺应发达国家公司立法中经营管理者违反忠实义务向违反公平交易义务演变和发展的趋势,我国应完善其责任判断标准和规则;(3)我国公司证券法律应对经营管理者作为公司信息报告或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判断标准、形态、规则进行规定和完善;(4)我国公司法律对财政困难期间公司董事等经营管理者违反特定义务的责任判断规则缺乏明确规定,应尽快对此予以完善;(5)应对经营管理者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或免除的范围、方式、条件和程序予以完善。


  

  当人类迈入21世纪时,我们正面临比以往任何时代更加激烈而复杂的竞争与挑战。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标志,有限责任公司(即LC,包括一人有限公司)是现代公司的重要形式,而现代公司在美国的表现形式为公众公司、封闭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即LLC),前述表现形式的现代公司于20世纪中后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占据了支配地位,属于具有支配力的企业组织形态。虽然现代公司在表现形式和立法技术上因路径依赖不同,存在差异性,但都遵循了共同的基本原理或功能,必将继续凭借各自不同的优势相互借鉴、并驾齐驱、共同发展。这几种稳定的现代公司形式在其公司各利益主体的权利或权力、义务与责任的配置方面仍需要不断变革、创新和完善,以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其适应性与灵活性,即不断提高其竞争力。因此,这种差异性与趋同性的矛盾运动与对立统一,已经或必将继续在21世纪成为现代公司制度及其变革、发展的主要特征。


  

  现代公司中股东的有限责任导致了公司法人责任走向独立和公司权力的扩张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者权力、责任合理配置的强化与此相适应;而公司权力的扩张必然导致公司责任的扩张与此相适应——这就是20世纪40年代以来公司法人的社会责任不断演进和发展的正当性基础。因此,公司法人的社会责任的不断强化将成为21世纪现代公司历史演进的重要特征。


  

  张维迎曾深刻指出:我们找不到一个公司制度不发达,它的经济可以发达;找不到一个市场不发达,这个国家可以发达的例子。所以,现代社会财富的创造,国民财富的积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的发展,它们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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