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犯毒产生的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犯意引诱,是预备贩毒案证据审查的重点和难点。当“特情”的证言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形成“一对一”的证据时,首先要看有无其它物证如购毒定金、通话清单等印证各自陈述。其次比较二人的陈述,哪种陈述真实且更符合常识、常情、常理。再次,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有无正当职业、毒品犯罪前科或其他劣迹、犯罪嫌疑人和“特情”的社会关系等因素。总之,在判断是否存在犯意引诱时,不能想当然地采信“特情”证言,而要综合全案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对确有证据证明“特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犯意引诱或通过对全案证据进行分析反映出引诱的可能性非常大的预备贩毒案,应对嫌疑人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对“特情”进行严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特情”的刑事责任。
(四)审判程序规制
在审判环节,面对被告人提出被特情或化装民警诱惑犯意或诱惑数量的情形。鉴于诱惑侦查行为本身的复杂性,需要法官在审查个案时,对案件是否有诱惑侦查行为,以及属于机会提供抑或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行为作出明确判断。如果属于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并以程序性制裁的方式反作用于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警察在侦查实践中合理地运用诱惑侦查行为。在没有明确证据证实是机会提供抑或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时,从保障人权出发,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处理。
【作者简介】
董晓松,单位为云南大学。
【注释】
瑞士《联邦禁毒法》第23条规定:“执法官员出于侦查的目的,亲自或者通过代理人买入或持有毒品的,不应受刑事处罚,即使他没有透露自己的身份”;葡萄牙《关于预防毒品贩运的立法决定》第59条规定:“侦查官员在侦查过程中以秘密身份亲自或通过第三者买人毒品或者其他麻醉物品的,不因此类行为而受到追诉”。
【参考文献】{1}王凯石.论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J].四川大学学报,2004(3):119-123.
{2}何家弘.外国犯罪侦查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38.
{3}吴丹红.论诱惑侦查[J].法商研究;2001(4):24- 31.
{4}David J. Elbaz, The Troubling Entrapment Defense: How about an Economic Approach? 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Winter, 1999.
{5}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