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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预谋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规范与完善

  

  2.规制诱惑行为方式。在行为方式的规制上,诱惑的方式及强度不能超过道德责任界限,使普通公民产生诱人犯罪的不公平感。诱惑行为方式应当是温和的、妥当的,禁止过度诱惑,并且侦查人员或秘密力量的行为应仅是辅助性的,不能在全案发生及发展中起主导作用。{1}123鉴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不具有合法性,应予以明令禁止,而对于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应对其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使其明确化、合法化。


  

  3.化装民警必须介入交易过程。化装民警参与侦查,尤其是在工作关系与犯罪嫌疑人联系交易阶段就介入,无疑能更清晰、详细地证明案件发生的进程,进一步佐证工作关系证言的真实性,同时也可以起到正确把握侦查方向,防止工作关系违法行为的产生。


  

  4.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侦查机关要选择恰当的时间实施抓捕。侦查机关对现场布控应当进行精心的设计,以确保毒品及侦查人员的安全。抓捕的时间宜事先做好策划,尽可能在毒品、毒资交接后立即进行抓捕,以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此外,侦查机关应当全面收集涉案的相关物证。破案时不应局限于“人赃俱获”,而应全面收集涉案的相关物证,如贩毒联系过程中出现的通话记录、短信及使用的信函、字据等书证、购毒定金、毒品外包装上的指纹、验“样品”的工具和残迹、藏匿、运输毒品的工具等。


  

  5.建立预备贩毒案侦查反馈机制。预备贩毒案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偏少,大部分预备贩毒案立案侦查后失去监控,案件是否破案、破案后是否缴获毒资、是否抓获犯罪嫌疑人只有侦查机关掌握,而检察院、法院无从知晓。为了对预备贩毒立案后的侦查进行有效的监控,防止侦查机关在缴获“毒资”后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而不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应当建立预备贩毒案侦查反馈机制。凡预备贩毒案,侦查机关应当将案件侦查的过程、侦查的结果及缴获的毒资数额向检察机关通报。


  

  (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程序规制


  

  1.认真、全面核实证据。在案件证据的具体审查过程中,无论是批捕还是起诉环节都要重点审查“特情”的证言,看其内容是否真实、自然、详细,如果内容简单、粗糙,语言极不规范,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重新询问“特情”;要注意侦查机关是否对涉案的相关物证进行了收集,如果案件的关键物证没有调查收集,应当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提讯犯罪嫌疑人时,要重点讯问犯罪嫌疑人贩毒意向产生的起因、过程,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特情”引诱其购买毒品的辩解,应当要求犯罪嫌疑人详细描述该过程,再进一步认真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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