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化装干警介入侦查的比例不高。据不完全统计,整个云南省办理的预备案件中,化装干警参与侦查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不少案件是由工作关系单独与犯罪嫌疑人联系交易,这对侦查的控制及事后的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与风险。
S.侦破时机把握不当。有些案件交易行为尚未开始就进行抓捕,此时毒品尚未向对方出示,毒品尚在特情或化装民警的控制下,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往往辩称自己不是来买毒品的,结果导致案件除特情和化装民警证言外,缺乏其它有力的指控依据,增加了批捕、起诉的难度。
(三)批捕、起诉、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1.对基于牟利而购买毒品和为自己吸食购买毒品的情形不加区分。实践中曾出现多起犯罪嫌疑人辩称买毒自吸的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买毒自吸,而且查获毒品、毒资数量明显较少,就不宜将其行为性质认定为贩卖毒品罪。预备案件适用条件之一就是犯罪嫌疑人要有明确、急迫的购买毒品的愿望,并且该犯意已经客观化,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谋利。而买毒自吸的人员则不同,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故适用中应当仔细将二者区分,前者以犯罪论处,后者则送强制戒毒或其它处理。
2.化装侦查人员或特情、工作关系鲜有参与出庭作证。预备案件在开庭时常常会面临尴尬,有些案件在联系生意、现场交易过程中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和一名特情进行接触,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极不稳定或者作无罪辩解,这就非常需要化装民警或特情出庭作证,讲清案件发生的诸多关键细节。但这类证人出庭却十分困难,公诉人在举证时出于保护证人的目的,宣读证言较为概括简单,也不利于案件细节的审理查明。
3.批捕、起诉环节监督形式化。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人在提讯或阅卷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提出被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的情况,本应进一步仔细核查,但一经审阅工作关系笔录,就否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在证据一对一的情况下,也倾向于做出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推定。究其原因,客观上的确是因为证据上的困难所致,但审查证据意识不强、监督意识薄弱和监督力度不够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4.量刑依据、量刑尺度把握不当。预备案件的量刑应有别于其它实体案件,作为一种未完成罪,较之犯罪既遂,理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查获毒品数量与毒资数额严重不对称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是以查获的毒资数额还是以查缴的毒品数量来量刑的问题上认识并未统一。从近年的预备案件量刑结果看,此类案件除个别购买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查缴毒资数额特别多的情况外,大多数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也未出现过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