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备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1.立案标准偏低,适用范围过于宽泛。一些缉毒部门为了尽多地缴获毒资,只要有人意图购买毒品,不管数量多少都立案侦查,结果一些只购买数十克冰毒或海洛因用于自己吸食的犯罪嫌疑人也成了打击对象。
2.公、检、法三长立案签字审批流于形式。根据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侦查预备案件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认真执行预备案件的侦查监督制度,严格掌握审批权限。立、破案均由地、州、市公安处、局审批,并报省公安厅缉毒处备案,实行公、检、法三长联合办公,对立案、侦察、破案的各个环节依法实施监督,立案后应商地州市级检察、法院负责人共同签署批准意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在预备案件的“三长审批”环节,由于不审查案件实体内容,只了解一些简要案情,并从形式上进行审查,不利于在案件质量上进行把关。
3.缺乏有效的指挥、协调机制,办案中出现“撞车”现象。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不同禁毒部门管理的特情同时与一名购买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商谈毒品交易的情形,令侦破工作处于无序状态,贻误了有利的抓捕时机。
(二)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秘密力量的管理较为混乱。秘密力量作为诱惑侦查的协助者,在具体的个案中,确实起到了其他人无法替代的作用。但他们中或者有毒品犯罪前科,由犯罪分子转化而来,或者过去或现在吸食毒品,在某些具体的案件中,有的可能是侦查机关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为争取立功而被公安机关作为秘密力量使用。其参加侦查活动大多带有立功、减轻处罚的心态,或为了获取奖金。特情、工作关系或知情群众的素质良莠不齐。实践中出现许多秘密力量为获取奖金或戴罪立功,主动向犯罪嫌疑人表达毒品交易的意图,并以高额利益相诱惑,使对方产生购买毒品的犯意,或在交易过程中,实施数量引诱的行为。
2.特情逆用条件不明确,特情逆用程序不规范。逆用特情是指因涉嫌毒品犯罪,但由于其掌握他人参与毒品犯罪的情况,经侦查机关领导批准,准许其参与其他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虽有一些逆用特情的内部规定,但内容非常笼统、粗略,对于具备哪种条件的人员可以逆用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实践中,经常出现不该逆用而被逆用的情形。
3.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常有发生。对预备案件来说,最敏感最受争议的问题就是特情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犯意引诱。据不完全统计,百分六十的犯罪嫌疑人都会在不同环节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提出他们被特情引诱犯罪,是特情主动向他们提出卖毒品的。预谋犯罪案件,一开始都是由工作关系与犯罪嫌疑人联系,到底是谁先提出贩卖或购买的意图,只有一对一的证据。而工作关系都证实是嫌疑人这方主动找其买毒品。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采信证据将陷入困境。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类似案件几乎都认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故意。事实上,预备案件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必须是犯罪嫌疑人有迫切、明显的购毒故意,并准备了毒资。在无法证实其自愿购买毒品的情况下就定其罪,难免会有错案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