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憾的是,我国刑事法律中并无诱惑侦查的任何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预备案件也的确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例如,侦查权的发动至少需要行为人开始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预备行为。尽管这种作法出发点具有正当性,但如操作不当,容易出现引诱犯罪的道德风险,导致社会民众对司法机关和国家刑罚活动的严重不信任,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不可估量。再如,预备案件打击的是潜在的犯罪分子,此时,犯罪嫌疑人仅是持币寻找毒品,其行为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并不紧迫,较之毒品现行犯罪的社会危害较小,而以诱惑侦查的方式将行为人的犯意现实化,其适用的必要性定然会遭受质疑。此外,侦查部门受经济利益驱动,如收缴毒资后可从中获取奖励,就会四处发动特情,寻觅犯罪线索,因而大量侦办预备案件,导致该类案件数量骤升,相反,毒品现行案件侦办力量却相对减弱,这与打击毒品、铲除毒源的禁毒宗旨相悖,有本末倒置之嫌。基于以上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预备案件侦查模式明确建议不要采用。
但受特殊地缘因素影响,毒品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带来了许多法律及社会问题。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公民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持巨资寻找毒品卖家,欲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的行为,虽然是一种犯罪预备行为,但其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在贩卖毒品的预备阶段立案侦查,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规定。通过预备贩毒案侦查,在毒贩持币购买毒品这一环节中予以收缴,可以有效地阻止和减少人民币流向非法渠道和外流出境。阻止购买毒品的货币进入实际的毒品流通环节,可以减少毒品的流通,遏制日益活跃的毒品交易,从而减少毒品入境,控制毒品泛滥。
同时,在毒犯持币寻找毒品卖家阶段,警方就“提前介入”,能极大节省时间和人力、物力资源,使拘捕和定罪的费用降到最低。因此,预备贩毒案侦查比传统侦查方式效率更高,而侦查成本却更小。{4}此外,预备贩毒案件侦查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提前到预备阶段,也挽救了犯罪分子,减少了重刑犯和死刑犯的数量。
总之,为遏制高居不下的毒品犯罪,预备案件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和侦查谋略并不违背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当务之急是查找当前预备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严格控制的适用方案,从而实现打击毒品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