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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预谋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规范与完善

  

  一、预备案件的理论基础和价值选择


  

  (一)预备案件的理论基础


  

  预备案件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在毒品案件中的具体运用。所谓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亲自或者指使侦查协助人员(秘密力量)设立某种诱发犯罪的情景,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促使第三者(违法嫌疑人)实施犯罪,当第三者实施犯罪时将其拘捕,从而侦破案件的侦查方法。{1}119诱惑侦查具有主动性,案件发生的过程就是侦查的过程,是从原因到结果的认识过程,而不同于传统的侦查是“从事件的结果去追溯原因乃至原因的原因”的逆向证明过程。{2}38根据国外相关判例和理论,诱惑侦查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诱惑者接触被诱惑者,使其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这种方式称为“犯意引发型”诱惑侦查;另一种是诱惑者为已有犯意的被诱惑者提供犯罪机会,这种方式称为“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二者主要区别在于被诱惑者在被诱惑前是否具有犯罪意图。如果被诱惑者已有犯罪意图或倾向甚至已实施犯罪,诱惑侦查行为只是强化其固有的犯罪意图或倾向,或者只是让其暴露出来,促使其在侦查人员的控制内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即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如果被诱惑者原无犯罪意思或倾向,诱惑侦查行为引诱其形成犯罪意图或倾向,并促使其付诸实施,即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侦查人员在整个案件中起了主导作用,它实质上与教唆鼓励无罪的人犯罪无异。{3}27由于国家只能打击或抑制犯罪而不能制造犯罪,所以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没有存在的正当根据。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行为适用的前提是必须有足够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表明某一特定的人或组织正在进行犯罪,诱惑者的参与只是为其提供了犯罪的机会,主动权仍掌握在被诱惑者手中。对犯罪分子自己决定从事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完全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不违背法律精神,系合法侦查行为。预备案件即属于此种类型。


  

  (二)预备案件的价值选择


  

  作为一种对当日益严重犯罪的有效手段,现代各国的司法实践一般都允许有限度地使用诱惑侦查行为,相当多的国家对诱惑侦查的范围、证据审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瑞士、葡萄牙等国法律及《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认可了向犯罪嫌疑人“假买”毒品的诱惑侦查行为。[1]尽管各国的立法目前没有规定向犯罪嫌疑人“假卖”毒品的诱惑侦查行为,但联合国禁毒署于2003年1月公布的《控制毒品相关犯罪模型法》容许“假卖”毒品的诱惑侦查方式,其第六章“有助于调查的措施”中“秘密行动”之“B. 9.6-4”规定:为达到识别第B. 2. 1-1至B.2.2-2条规定的犯罪人员以及对其进行法律制裁的目的,被批准确认犯罪的官员有权直接或者通过另外一个人按照他的指示故意鼓动其他人违法出售或购买毒品或出售、购买毒品前体。此外,有的国家在司法上并不否定“假卖”毒品这种侦查行为,如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瑞积威案判决中实际已含蓄地承认警察可以采用“假卖”毒品的诱惑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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