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预谋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规范与完善
董晓松
【摘要】在毒品犯罪日益严峻的形势下,打击毒品预谋犯罪有其存在的特定现实意义,但仍以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为前提。基于此,预备案件必须在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加以检讨,需要在对预备案件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程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提出规范和完善处理毒品预谋案件的路径和方法。
【关键词】毒品犯罪;预备案件;诱惑侦查;犯意引诱
【全文】
整个中国自近代以来饱受毒品之害,新中国成立后曾经一度禁绝毒品。但是近三十年来,由于全球交往的广泛、迅速发展,毒品问题再次成为考验中国社会稳定、繁荣的严峻挑战。为有效地开展禁毒工作,将毒品犯罪扼杀在萌芽阶段,打击毒品预谋犯罪便被公安机关广泛而自发地运用。
所谓毒品预谋犯罪案件(以下简称预备案件),是指侦查机关通过警方秘密侦查力量协助,在获取犯罪嫌疑人欲购买毒品以供贩卖的可靠信息后,初查属实,经报请相关机关批准后立案侦查,经周密计划,借用侦查机关库存毒品“假卖”,从而在毒品交易过程中抓获犯罪嫌疑人,缴获毒资,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诉的特殊毒品犯罪案件。预备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毒品案件,其侦查方法具有主动性,侦查手段具有诱惑性,侦查过程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同步性等特点。毒品预备案件这一提法,20世纪90年代肇始于云南省。随着过境贩毒的日益猖獗,各地毒贩受利益驱使纷纷到云南大肆贩卖毒品。虽然明知行为人身携巨款前来购买毒品,但在毒品未买到手时,犯罪的关键证据即毒品尚不存在,因而无法拘捕,而一旦其毒品购买成功以后,又很难再将其抓获归案。公安部门从实际情况出发,为缴获毒资,防止人民币外流,截断毒资变毒品的渠道,对此类案件主动出击,将诱惑侦查手段引入到侦查活动,首创了预备贩毒案件。此举试行后,有力地遏制了外省毒贩入滇购毒犯罪急剧上升的势头,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侦查机关经费紧张的局面,给缉毒、禁毒工作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随后云南省相关部门出台了部分城市可以实施预备案件的正式文件,对预备案件的概念、管辖、适用等作出规定,用以指导侦查实践。
预备案件在有效打击毒品这类高度隐蔽性犯罪的同时,也带来了侦查权被滥用,从而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危险。在预备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常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称其被引诱犯罪的辩解,而司法机关据以判断该辩解真实性的依据仅靠特情或化装民警单方面的证言。故是否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经常成为该类案件控辩的焦点。由于我国法律对预谋案件未有任何规定,而以地方法规形式制订的一些规定层次低,操作性不强,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导致预备案件备受争议和谴责。预备案件究竟有没有存在的合理性以及继续适用的必要,其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程序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何进行规范与完善均有进一步检讨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