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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精神病辩护制度研究

  

  四、因精神病而被判无罪者的关押与释放


  

  从裁定种类看,精神病可能成为无罪的辩护理由,也可能成为罪轻的辩护理由。在判决后,对于符合精神病法律标准或不符合该标准但具有心理疾病者如何处理,关及行为人宪法性权利的保护又涉及公共安全。一般而言,对于具有精神病或患有心理疾病者存在一个关押、治疗与释放的问题。本文仅拟对因精神病而被判无罪者的关押和释放问题作简要分析。


  

  1、因精神病而被判无罪者的关押 1800年以前,在英格兰的许多司法区,如果发现被告人因精神病而不负刑事责任时,就会直接作出无罪判决,没有特别规定约束他以确保社会的安全。这种做法激起了社会公众对精神病辩护的普遍反感,因为这种做法使社会公众处于精神病者实施危害行为的危险之中。1800年英国通过了《精神错乱者犯罪法》(Criminal Lunatics Act of 1800)。根据该法的规定,所有基于精神病被裁定无罪者均应被关押于封闭场所直到精神正常为止。这种封闭场所包括精神病医院和监狱,实际上当时精神病医院的条件比监狱还差。在19世纪早期,绝大多数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病者被关押在监狱中。美国关押因精神病而被裁定无罪者的方式从Rex v. Hadfield案发端。在美国,因精神病而被裁定无罪者被关押在安全设施中,包括精神病患者治疗机构和监狱。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和使精神病患者得到治疗,强制关押这类人一直被一些法官、立法者视为一个合理的方式。例如,在State v. Jones案中,法院认为如果判决是因为精神病的理由而判无罪,那么被告人不能被释放,为了安全起见,将行为人关押于精神病院或监狱是法院的责任。[53]这种做法得到了社会的支持。在20世纪50年代,一个“精神病学的进步”的团体在其关于“刑事责任与精神病专家证言”的报告中建议:当因精神病而无罪的裁定作出后,法院应当立即将被告人委托给管理的公共机构,以便对其关押、看管和治疗。除非并且直到该被告人重新获得了判断能力和对自己事务、社会关系的控制能力,他才能被解除关押。不过,到了20世纪60年代,一些改革约束了政府对精神病患者非自愿关押的权力,鼓励将精神病人置于社会中进行治疗。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只有那些患有精神病且具有危险性的人才可以被关押。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美国社会逐渐保守化,以牺牲社会安全为代价保障精神病人权利这一做法受到了抨击。所以,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许多州将精神病犯人与普通囚犯关押在一起,并不对其强制医疗。[54]在80年代,将精神病犯人关押不再以治疗为首要目的,而在于确保他们受到适当的刑罚惩罚(尽管他们患有精神病)。[55]以华盛顿为代表的一些州在非自愿关押方面掀起了保守性的改革潮流,即通过立法或对法律作扩大解释,扩大州政府的权力,以关押那些精神病患者,即使他们对他们自己或其他的人没有危险。[56] 在美国,行为人因精神病而被裁定无罪后是否被关押有两种模式。一是自动移交模式。在此种模式下,行为人因精神病而被裁定无罪后无需经过决定其是否继续患有精神病或是否有人身危险性的听审程序,便将行为人移交给相关的机构。[57]美国法学会在其草拟的模范刑法典中曾极力推崇这一模式,主张无论什么情况下只要作出了因精神病而无罪的判决,应当将被判无罪的人强制性移交相关的机构,以便对其进行关押、照看和治疗。制定者认为:“自动移交的规定……不仅为公众提供了即时的保护,而且通过使无刑事责任能力辩护更能为社会公众和陪审员接受而有益于精神病错乱者或精神缺陷者。”而且,还有人认为这种自动移交模式可以防止精神病辩护的滥用。二是区别移交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行为人因精神病而裁定无罪后,原审法官有权要求其被临时关押于精神病机构中,通过观察与鉴定,以决定他是否应当被不定期地关押。这就存在一个移交关押的标准问题,一般而言这一标准即因精神病而对自身或他人具有危险性。


  

  2、因精神病而被判无罪并被关押后的释放 因精神病人被关押是有条件的,即行为人被关押是因为有精神病,或因为有精神病而对自己或他人具有危险性。如果其精神病被治愈或精神病没有治愈但对自己或他人没有危险性,那么他就应当被释放。至于精神病人被关押时间的长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是否达到了释放的条件。从实际情况看,精神病人被关押治疗的时间通常要比因犯罪而被关押在监狱的时间长。正如有学者所言:这种情况下,犯罪的严重性与关押时间长短不存在相称性观念,因为关押的目的在于治疗而不在于惩罚。[58]释放程序各州存在较大的差异。从申请情况看有两种模式。一是精神病治疗机构可以基于被治疗者达到了释放条件而申请法院释放此人,原来命令将此人移交治疗的法院仍享有管辖权。[59]根据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规定,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委派二名以上有资格的精神病专家在60日内对被关押者进行鉴定并提出报告。如果报告认为被关押者达到了释放标准法院就应当裁定将其无条件或附条件释放。如果法院不能确信被关押者是否达到了释放标准时,就应当迅速召开听证会。在法院的听审中,被关押者承担证明自己达到了释放条件的责任。二是被关押者自己申请。根据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规定,被关押者自己可以申请法院无条件释放或附条件释放,其程序与前一模式基本相同。不过,被关押者自己的申请如果在被关押的6个月内提出,法院对申请具有完全的决定权,即使被关押者不同意该裁定,对该申请也无需听审。无论哪种模式中,法院的裁定可能是以下三个裁判之一:无条件释放、附条件释放和不予释放。如果被关押者被附条件释放,在释放后的一段时间(如5年)内,法院经听取有关证据后认为被释放者没有遵守该条件,为保护其本人或他人的必要,法院应当撤销其释放决定,并立即命令将其再次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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