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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精神病辩护制度研究

  

  4、模范刑法典标准(Model Penal Code Test)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法学会草拟了美国模范刑法典(以后逐步修订完善)。该法典规定了精神病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标准。法典规定:如果在犯罪行为实施之时,这种行为是精神病或精神缺陷的后果,行为人不能理解行为的犯罪性(或违法性)或不能使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他不对该行为承担责任。这一标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与意识能力相关,即如果在行为时被告人受心理疾病的影响没有相应的能力认识到行为的犯罪性,那么他就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二是与意志相关,即如果被告人受心理疾病或心理缺陷的影响无法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他不负刑事责任。该法典还规定,在确定“心理疾病或心理缺陷”时不考虑犯罪习性或反社会行为。美国模范刑法典这一规则的第二个方面明显与原来的迈克纳顿规则不同。从该标准的内容看,这一标准实际上将迈克纳顿标准和不能控制标准结合在一起。模范刑法典的标准得到了广泛的接受。在欣克利被判无罪前,除了第一巡回审判区上诉法院排斥这一标准外,所有的美国联邦法院均适用了这一标准,几乎美国一半的州适用这一标准。支持者认为,美国法学会的标准比其他标准更能与关于精神病的医学证据一致;对于陪审员理解和适用而言,这一标准不那么僵硬和简单。一般认为,相对于迈克纳顿规则和德赫姆规则而言,美国法学会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检验标准有几个方面的优点。首先,该规则因为承认精神病可能损害意识也可能损害意志,使法律决定建立于精神病学知识基础之上。其次,美国法学会的标准允许心理健康专家证人的广泛参与,但仍将最终的决定留给陪审团。再次,美国法学会的标准要求“实质缺陷”(substantial incapacity),这被认为比迈克纳顿标准要求全部缺陷更具有现实性。


  

  5、精神病辩护改革法标准( Insanity Defense Reform Act Test) 20世纪80年代,美国刑事司法系统进入一个新的时代:新保守主义时代(the Neoconservative Era)。在这个时期中,社会安全极受关注,以至牺牲了精神病的个人权利。[29]欣克利案成功的精神病辩护对促进精神病辩护的修正者和废除者的立法议程起到了直接而深刻的影响。裁判宣判后的几个月内,以前关于精神病辩护的零星异议和分散的努力结合成了一致的努力,都希望对精神病辩护做点什么。有的主张废除精神病辩护,例如美国医学会(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AMA))主张直接废除精神病辩护。有的则主张保留精神病辩护并对其进行改革,例如美国精神病学会(the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APA))和美国律师协会(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ABA))主张保留精神病辩护,不过他们放弃了原来支持的美国法学会的精神病标准,转而支持迈克纳顿标准。总体而言,欣克利案的无罪判决导致许多改革者倾向于主张保守的标准。 1984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精神病辩护改革法(the Insanity Defense Reform Act),精神病辩护的联邦标准包含了迈克纳顿标准和模范刑法典中的意识标准部分。在该标准下,“作为严重精神病或精神缺陷的结果,无法理解行为的性质或错误”时,法院可以判决被告人无罪。联邦标准废除了模范刑法典标准的意志部分,要求被告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或精神缺陷。联邦法院以及大约2/3的州法院现在采纳了这一标准。


  

  6、其他标准除了上述标准外,美国有的州还采纳了其他标准。例如,能力减弱标准(diminished capacity),该标准允许被告人提交精神病学专家证据,以证明他缺乏指控犯罪所需的犯罪心态。如果辩护成功,那么患精神病的被告人将被无罪释放或被定较轻的罪并受到减轻的处罚。


  

  三、精神病辩护案件的审理


  

  精神病辩护案件的审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仅从以下五个方面作粗略探讨。


  

  1、精神病辩护的提出精神病辩护是基于被告人的利益提出的。但实践中,对于是否提出精神病辩护,被告人与其聘请的辩护人之间可能存在观念上的不一致。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告知法院他与被告人之间的这一分歧,由法院对分歧的原因进行调查。调查的方式仅仅在于询问被告人。是否适用精神病辩护,由法院基于自由裁量权决定。[30] 如果被告方决定提出精神病辩护,美国大多数州要求被告方在审前告知公诉方他将在审判中提出精神病辩护,有的州要求被告方向公诉方提供将为被告人精神病作证的证人名单。联邦法院系统也采取了这一做法。例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被告人意图以在被指控犯罪时精神不正常为由作辩护,被告人应当在规定的提出审判前申请的时限内或者在此后法庭指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将此意图通知检察官,并将通知副本提交法院书记官,如果未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则不能提出精神不正常的辩护。”“如果被告人意图提供关于被告人患有精神病、精神缺陷或其他与承担刑事责任相关的精神状况的专家证言,被告人应当在规定提出审判前申请的时限内或者在此后法庭指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将此意图通知检察官,并将通知副本提交书记官。”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为公诉方提供充分的时间以便在审判中对被告人的精神病辩护加以反驳,也使法院有机会要求被告人提交精神病学鉴定。如果被告方准备提出精神病辩护,那么被告人将在审判前的一个特定时间内被移交给精神病者管理机构,通常是60天至90天,在这段时间内进行精神病鉴定。根据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规定,当被告方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准备提出精神病辩护时,法院应当委派一名以上有资格的精神病专家或请求医院指定一名以上有资格的精神病专家鉴定被告人的精神状态。法院可以允许被告人委托的有资格的精神病专家会同诊断。为了避免违反宪法赋予被告人的特权——在审判中反对自证其罪(Self-incrimination ),一些司法区在审判中禁止公诉方援用被告人对精神病学专家所作的陈述,除非引用是针对精神病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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