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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反思和重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力作

  

  第十一,我国公司法律应明确规定追究股东或经营管理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制度。相对于民法中一般诉讼时效制度而言,公司中股东和经营管理者的赔偿责任更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作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的普通时效较短,应借鉴德国、法国立法例,基于公司被撤销或基于公司设立后的法律行为与决议被撤销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过错给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对股东、经营管理者主张民事赔偿责任或主张公司机关决议无效的,其诉讼时效期间可规定为五年,自宣告撤销的行政决定或司法裁判决定生效之日或无效行为发生之日或造成损害的行为之日起计算。若此种行为被隐瞒,自其披露之日起计算。如前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其诉讼时效期间可为十年。


  

  三


  

  作者通过对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基础理论重新进行审视,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进行深刻反思,提出尖锐的批判和颇具前瞻性和建设性的改革意见。对于作者这一学术成果,答辩委员会主席石少侠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和答辩委员会成员梁书文教授(国家法官学院)、钱明星教授(北京大学)、叶林教授、姚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以及论文评阅人的王亦平教授(北京工商大学)、吴宏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作为本书的选题,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是迄今在这一课题上研究更为深入的一部学术专着,极具创新性,就某种意义而言,具有填补学术空白的积极意义,将对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本书聚焦于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作为现代公司不可缺少的重要主体的基础和核心地位及其权力责任配置原理,综合运用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历史学等分析方法,对现代公司历史演进的奥秘和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治理与公司股东、经营管理者的民事责任之间的本质联系进行研究,开创出一条新的研究路径与方向,探究其具有本质性与规律性的基本原理或共同规则。虽然本书的许多观点由于作者探索的勇气与创新,一时难以为人们完全接受,甚至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但作者认为公司股东和经营管理者的法律地位、权利或权力、义务与责任配置原理,此乃现代公司民事责任制度构建与完善的关键所在,并对如何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机制、公司中股东与经营管理者的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为我们认识和研究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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