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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反思和重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力作

一部反思和重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力作


龙翼飞


【关键词】公司法律制度
【全文】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商法学者就开始对公司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历经艰苦攻关,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目前,在众多耀眼的学术成果中,《现代公司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以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为重心》,当属对我国现行公司制度进行反思和重建具有重大参考价值的力作。这是我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何尧德在他的博士学位论文《现代公司中股东和经营管理者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兼论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理论之重构》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作者从公司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历史演进入手,探求公司制度的本质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认为有关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理论需要重新审视和重构,对我国的公司制度尤其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民事责任制度重新进行定位和构建。


  

  一


  

  我国公司法学者对现代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治理结构与模式、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与责任的研究存在诸多问题。本书作者收集了大量最新的国内外资料与学术成果并潜心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观点和改革意见。


  

  关于公司法律人格的本质,作者认为,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本质不仅仅在于独立财产,还在于独立意志。股东的出资仅仅构成公司产生的根源和目的,即公司财产的集中管理和整体营利,这是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物质基础,即独立财产,而如何实现公司财产集中管理和整体营利的目的,必须依赖公司的机关来完成并实现公司的独立意志。公司的独立意志,并非股东意志的简单集合,而是体现股东共同意志又不同于股东共同意志的、作为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而独立生成的自主意志,必须有一套机制确保公司独立意志的产生,使其不受股东个人意志或经营管理的个人意志的不当影响或干涉。这种机制便是公司的组织制度或者说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独立人格的支柱并非在于独立责任,而在于独立财产与独立意志。独立财产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要件,而独立意志是公司人格独立的核心要件或标志。二者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基本要求,只有在财产独立与意思独立的情形下,才可赋予公司独立人格;而一旦赋予了公司独立人格,便可产生独立责任的法律效果,责任是否独立,完全取决于财产和意思是否独立。


  

  关于公司分权与制衡,目前许多学者借助于国家权力的三权分立学说将公司权力划分为:股东会作为表意机关或权力机关,行使决策权(近似于立法权);董事会作为执行机关,行使执行权(近似于行政权);监事会作为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近似于司法权)。作者认为,这种公司权力划分方法并不科学,实际上属于对公司权力进行机械式肢解的结果,远远脱离了法律和商业的真实世界,因为公司的权力并非单纯来自于股东或全体股东的授权经营,还来自于国家法律的拟制或明确规定。如果公司的权力完全来自于股东,即意味着全体股东有权力决定公司的一切行为,由此,就不会产生因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而揭开公司面纱或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的法律后果。公司的股东很少能直接罢免董事或监事选任或委托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各方主体在公司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其权力、义务、责任及其所承担的风险各不相同,属于法定分权,具有强制性。经营决策权一般由经营管理者中处于最高地位的人或机关即最高层的经营管理者行使;执行权由执行董事所领导的经理层共同行使;监督权常常与选任权密切相连,在经营管理者内部存在着高层管理者对中层管理者的选任和委托关系,因此,监督权具有上下级或垂直领导性质。公司权力的一般分权方式为:监督权、决策权与执行权。这三种权力既存在分权的不同层次,又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并不完全同于国家权力中的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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