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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反恐公约视野下“恐怖主义”的概念及其发展

【作者简介】
王剑波,单位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注释】Walter Laqueur.The Age of Terrorism.Boston: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87,p149.
白桂梅:“从国际法角度看国际恐怖主义的界定问题”,载《现代国际关系》2002年第10期。
赵秉志:“海峡两岸反恐立法之比较(下)”,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7期。
Beau Grosscup.The Newest Explosions of Terrorism:Latest Sites of Terrorism in the 1990s and Beyond.New York:New Herizon Press,1998,pp.1-3.
对此,有西方学者明确指出,就21世纪的合作反恐而言,英美等大国和第三世界的主要分歧在于:前者不愿意给恐怖主义赋予一个统一、合法的概念,倾向于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认定恐怖主义;后者则想制定一个统一、合法的恐怖主义概念,以限制霸权主义。而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将有助于增加反恐国际联盟的一致性,且可对霸权主义国家的自由裁量权形成一定的限制。See Jorg Friedrichs.Defining the International Public Enemy:The Political Struggle behind the Legal Debate on International Terrorism.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9,2006,pp.69-91,
1996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设立一个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或各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开放的特设委员会,以研究如何进一步发展一个对付国际恐怖主义的综合性公约法律框架。“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大会决议”,载联合国文件A/RES/51/210(1997)。
“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载联合国文件A/C.6/55/1(2000)。
“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工作组的报告”,载联合国文件A/C.6/55/L.2(2000)。
“联合国反恐特设委员会的报告”,载联合国文件A/57/37(2002)。
“反国际恐怖主义全面公约草案”,载联合国文件A/59/894(2005)。
“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工作组的报告”,载联合国文件A/C.6/65/L.10(2010)。
2000年印度文本第18条规定了全面公约的适用范围;2005年协调员编写的“反国际恐怖主义全面公约草案”将之调整至第20条;由于第2条恐怖主义犯罪概念条款与公约的适用范围条款密切相关,2010年的报告又将之调整至第3条。参见“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工作组的报告”,载联合国文件A/C.6/65/L.10(2010)。
例如,2000年9月25日工作组会议第一次审议了全面公约草案,各国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其中马来西亚代表伊斯兰会议组织集团提交的提案(A/C.6/55/WG.1/CRP.30),提议第2条新增一款:“人民的斗争,包括按照国际法原则,为了获得解放和自决,反对外国占领、侵略、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的武装斗争,不应视为恐怖主义罪行。”参见“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工作组的报告”,载联合国文件A/C.6/55/L.2(2000)。
“反国际恐怖主义全面公约草案”,载联合国文件A/59/894(2005)。
田宏杰:“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6期。
“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工作组的报告”,载联合国文件A/C.6/60/L.6(2005)。
Richard Jackson.The Study of Terrorism after 11 September 2001:Problems,Challenges and Future Developments.Political Studies Review,Vol.7,No.2,2009,pp.1171-1184.
“联合国反恐特设委员会的报告”,载联合国文件A/60/37(2005)。
“王民大使在第65届联大六委关于‘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议题的发言”(2010年lo月5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网http://www.china-un.org/chn/hyyfy/t7590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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