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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反恐公约视野下“恐怖主义”的概念及其发展

  

  第一,民族解放组织通过斗争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是国际法支持的举动,是一项正义的事业。但是,“动机正当并不说明行为方式正当,一个事业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使用某些暴力方式也是合法的,对无辜者使用暴力尤其如此”。[15]为获得民族独立,针对平民实施暴行,这实质上就是一种恐怖主义行为。对此,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也不否认。在公约草案审议期间,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就澄清了一点,即“伊斯兰会议组织的案文不设定豁免,而且不应被解释为可将包括携弹自杀爆炸行为在内的针对平民的行为排除在公约草案的范围之外。无论如何,针对平民的行为都应按照公约草案或国际人道主义法受到起诉”。[16]而且,从恐怖主义犯罪实际情况看,不乏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支持、资助恐怖组织及恐怖分子,甚至直接参与、实施恐怖活动的情况。


  

  第二,一国武装部队执行职务的活动属国家行为,但是,为国效力也并不意味着使用某些暴力方式也是合法的。为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针对平民实施暴行,这实质上也是一种恐怖主义行为。对此,即使是西方学者也不否认。有英国学者指出,无论是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国家一样都可能实施恐怖主义,例如,当国家仅仅为威慑平民投降而以他们为轰炸目标时,……当它旨在恐吓更多的人或特定的群体臣服时,反恐本身也能够成为恐怖主义。[17]从恐怖主义犯罪实际情况看,也不乏国家支持、资助恐怖组织及恐怖分子,甚至公然使用武力攻击大量无辜民众的情况。再者,虽然西方国家认为,国家恐怖主义是一种国家行为,完全可以由国际法的其他规则来调整,没有必要纳入全面公约草案。但这样说是不准确的,因为确实存在一国军事部队的活动目前没有受到国际人道法规范的情况。[18]


  

  综上所述,国家和民族解放运动组织能否作为恐怖主义犯罪主体这一问题,不只是涉及到许多的法律障碍,更多的是国际社会间存在巨大的政治分歧。从目前的立法态势来看,分歧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各国在政治利益和意识形态上的差异。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关于恐怖主义概念的分歧,已严重影响到国际社会在反恐领域的合作。因此,摒弃那种依据意识形态或政治利益界定恐怖主义的思想,明确恐怖主义的法律定义,是当前反恐立法与合作反恐的当务之急。


  

  四、结语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至此,在现有13项反恐国际公约中,有12项已对我国生效。2010年10月5日,王民大使在联大第六委员会讨论“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时发言指出,中国赞同制定一项全面反恐国际公约,以进一步完善现行国际反恐法律框架。[19]这已充分表明我国在合作反恐问题上的坚定立场和态度。2011年7月,我国新疆境内发生的多起严重暴力恐怖事件警示我们:在“后拉登时代”,恐怖主义并未远离我国,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威胁,我国不可能独善其身。综上所述,我国应在修订完善恐怖主义犯罪概念以及推动通过联合国全面反恐公约过程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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