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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反恐公约视野下“恐怖主义”的概念及其发展

  

  2002年2月11日,反恐特委会将前述印度文本修正后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供各国代表讨论审议,在该文本中,协调员对第2条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作出了修改。协调员拟订的全面反恐公约草案第2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所称的犯罪,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手段非法和故意致使:(a)任何人死亡或重伤;或(b)公共或私人财产,包括公用场所、国家或政府设施、公共运输系统、基础设施或环境严重受损;或(c)本条第1款(b)所述财产、场所、设施或系统的损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根据行为的性质或背景,其目的是恐吓某人,或迫使某国政府或某一国际组织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9]


  

  2005年8月3日,第六委员会主席向联合国大会第59届会议提交了协调员编写的“反国际恐怖主义全面公约草案”综合案文讨论稿,供各国代表讨论审议,在该讨论稿中,协调员对第2条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进行了调整。该公约草案第2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所称的犯罪,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手段非法和故意致使:(1)人员死亡或人体受到严重伤害;或(2)公共或私人财产,包括公用场所、国家或政府设施、公共运输系统、基础设施或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或(3)本条第l款第(2)项所述财产、场所、设施或系统受到的损害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根据行为的性质或背景,行为的目的是恐吓某一人口,或迫使某国政府或某国际组织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10]


  

  2010年11月2日,在工作组向第六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附件一载有由主席之友编制的全面反恐公约草案的序言和第1、2和4至27条,供各国代表讨论审议,在该报告中,主席之友再次对第2条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进行了微调。泫公约草案第2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所称的犯罪,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手段非法故意致使:(1)人员死亡或人体受到严重伤害;或(2)包括公用场所、国家或政府设施、公共运输系统、基础设施在内的公共或私人财产或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或(3)本条第1款第2项所述财产、场所、设施或系统受到损害,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根据行为的性质或背景,行为的目的是恐吓某地居民,或迫使某国政府或某国际组织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11]


  

  由上可知,全面反恐公约草案所拟定的概念从主体、手段、对象、目的等方面概括出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本质特征,目前虽未生效,但这是在联合国框架内第一个由国际公约规定的一般性的恐怖主义概念,在国际反恐立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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