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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二十年

  

  从比较法上的相关信息来看,与美国或法国相比,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学界可以说属于对司法实务中的日常程序运作最为敏感,兴趣最浓厚,相互间交流最频繁,影响也最大的类型[6]。德、日两国的民事程序法学因而成为与实务关系最近的学科之一,司法实务中日常程序运作的理论化程度及受到学说影响的概率也很高。与此相应,学术界在有关民事程序规范的立法及修订过程中一般都会发挥重大或主导的作用,甚至立法草案就由学者负责起草。当然,这样的状况与德国、日本的法律传统具有“法学家的法”这一特点等历史的“路径依赖”紧密相关,也以高度发达的法律解释学和在此基础上开展的实务培训、旨在统一法令的上诉与判例评析的学术传统相结合等等法律体系内外的种种制度安排作为支撑,很难据此直接引申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也有能力主导相关的立法事业等结论。但这里笔者想强调的是,如果我们的学术界指望真正地、实质性地参与到民事诉讼立法及其他创制程序规范的活动中去并发挥应有的影响,对于日常的司法实务中程序究竟如何运作的实际状况,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者培养起浓厚的好奇心也保持足够的敏感可能将构成最基本的条件之一。今天,仅仅是介绍、引进国外有关民事诉讼的制度、概念及学说等比较法知识已经为明显的“边际效应递减”所困扰;而针对新一轮司法政策及程序改革的评论,无论是呼应还是批评,则多停留于表层,法学界与实务界的互动交流因彼此间的不以为然而很难达到内在的相互理解及触动。在曾有力地推动过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不少因素都颇有难以为继之感的眼下,关注并努力去了解司法实务中日常程序的运作或许能够成为学术研究上获得突破的一个重要契机。不放弃与实务界的互动交流并尽可能地“下沉”到日常程序运作这个层面去,相信一定有助于我们走出缺乏研究素材的困境,在切实掌握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这个基础上,以贡献确有针对性及想象力的方案等形式参与今后的民事诉讼立法全面修改。


【作者简介】
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最早较系统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介绍和研究举证责任概念的学者是李浩教授。他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以举证责任为主题撰写了硕士学位论文,关于当时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这个领域“并不看好”的状况。参见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自序”,第5页。
范愉教授经过实证的考察就明确指出,由于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倾向于避免运用当事人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程序,规定这一程序的民事诉讼法55条“几乎已成为具文”。且在她看来这种现象的出现确有其合理性。参见范愉:《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1页。
关于笔者对当前司法政策在提高司法服务质量这方面内容的理解及回应,参见王亚新:《调解与司法服务质量的提高》,《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月5日。
相关报道很多,例如可参见《法学教育30年盘点》,《法制日报》2008年8月31日。此外,根据这些报道提供的数据,法学已经成为毕业生最难找到工作的专业之一,但选择这个专业的学生人数到现在为止似乎并未明显下降。
笔者曾指出,立法只是民事诉讼制度在一定层面上部分的反映,“法律条文与体现于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以及诉讼实务中相沿成习的操作方式一起才共同构成制度的整体”。参见王亚新:《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整体的程序设计—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出发点》,《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这里所说的日常程序运作即“实务中相沿成习的操作方式”。对程序规范亦可做同样的理解,即“法条+司法解释+相对稳定的程序运作方式”才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程序规范。
笔者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主要依据日文资料(日本法官花费数月到一年的较长期间在外国法院实地考察调研后发表的见闻报告等)讲授“外国民事诉讼”课程(内容为德国、法国和美国三个国家的民事诉讼实务)时,于此观点深有体会。对这个认识的内容及根据,拟另撰专文加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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