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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二十年

  

  三、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日常的程序运作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有关民事诉讼的程序法学研究长足发展、尤其在近若干年来达到可称为“繁荣”的程度,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在与实务的互动中发挥了相应影响,但另一方面且或许在更大程度上,却可以归因于法学教育“井喷”或“暴发”式的增长扩张。与高等教育普及和“大众化”趋势同步或以比其更快的速度,法学院今天已经发展到六百三十多所,在校的法学专业各类学生达十多万人[4]。根据各种资料提供的这些数据不难推测估计,专业从事民事诉讼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人员在数量上有大幅度的增加,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教科书、论文等获得更多需求,相应地此类“产品”的供给亦在快速增长。总之,围绕法学的教育与研究已经形成一种发达兴旺的“市场”,有关程序法学的研究亦在其中谋取到了足可赖以自立的基础和资源。与二十年前相比,这样迅速的发展既是得来不易、可喜可贺的成果,又包含着某些深刻的隐忧。就成果或积极方面而言,有了这样的“市场”基础和资源支撑,程序法学的研究就可以摆脱不得不借助于立法事业的启动才得以展开的依附状态,从而在研究方向上获得一定的自主性,甚至有可能反过来引领立法;同时在与司法实务的互动中,尤其在司法政策有较大波动时,学术研究也能够保持自身的相对独立和自律性,而不必“跟风”迎合。但是在另一个方面,与超常规发展的法学教育本身带有浮躁、虚夸等“根基不稳”的弊病相对应,民事程序法学在一片繁荣的景象后面也存在着研究内容重复、难以深入、后继乏力等等明显的问题。如果这些负面因素继续泛滥,法学界目前所获得的相对独立和自律的发展,就不难变成某种“自说自话”或“自娱自乐”的局面而终将不可持续。出现种种消极因素的根本原因之一,恐怕则在于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种具有高度技术性、实用性的专业,相关的学术研究却一直存在与司法实务的日常程序运作严重脱节的现象。


  

  对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实务,可以将其分为三个层次去加以观察。这三个层次分别为司法政策、程序改革动向和诉讼的日常运作。司法政策是最高法院决定的理念原则、方针路线和提出的落实措施及相应方案等。主要由各地各级法院分别展开推动的种种程序改革,既可能是对司法政策的响应,也可能是由各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自主进行的尝试,其中的一些会带来自下而上推动普及的示范效应,亦可能汇集成某种潮流并反映到司法政策中去。民事诉讼程序的日常运作则不仅意味着一个个法院每日处理民事案件采取的种种具体做法的总和,在这里主要是指法院在长年的民事审判业务中日积月累地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程序操作方式。当然,法院日常的程序运作也是对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实施及具体化,但更多地则体现了特定的时间空间内长期形成的习惯性做法或不断重复的操作方式。这些操作方式既因植根于一个个法院的日常审判业务而带有地域的特色,又由于必然反映民事司法审判的规律性因素而保持着某种程度的共通性[5]。司法政策有时候能够为日常的程序运作带来实质性的变化,但更多的情况下对这种隐而不显却惯性巨大的潜流却很难有所触动。程序改革的对象往往也在于程序的日常运作。不过,改革是否能够改变既有的操作方式或形成新的方式、或者在部分法院成功了的改革尝试,是否可能推广开去变成更大范围上的程序操作方式并达到相对稳定状态,则取决于众多错综复杂的因素。总之,日常的程序运作构成了诉讼实务最为基底也较难改变的部分,规定着实务运行和发展的基本方向。而且,诉讼实务的日常运作所体现的程序操作方式虽然能够达到相对稳定必有其合理性,但在一定时间空间内依某种规范或从应然的角度来衡量的话,则总会存在“不足为训”的部分或需要改善的余地。这也是法院的程序改革往往以多年来相沿成习的程序操作方式作为改革对象的原因。基于上述这样的区分去观察二十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与司法实务之间互动的话,可以说虽然程序法学的研究对于司法政策及程序改革的尝试已经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影响,两者之间存在相互促进也可能相互批评的关系。但是在日常的程序运作这个层面上,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总体上仍处于一种对此既不很了解也无兴趣的漠视状态,更谈不上相互间有所影响和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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