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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犯罪的立案规制

  

  第四,检察机关滥用“两规”、“两指”现象比较严重。所谓“两指”是指,根据我国《行政监察法》第20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在党纪检查文件中,上述“两指”变成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即所谓的“两规”。显而易见,“两规”、“两指”作为办案人员调查案件的杀手锏,只能由纪律监察部门来采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减少诸多麻烦和障碍,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往往主动联合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监察机关[5],对所谓涉嫌腐败犯罪的有关人员长期实行“两规”、“两指”,以这种长期“变相拘禁”方式去赢取时间,以便获取证明腐败犯罪所需要的“口供”。一旦获取所谓“口供”即犯罪证据,自侦部门就会正式立案,对腐败犯罪嫌疑人展开进一步的侦查活动。直到这时,“两规”、“两指”才宣告结束,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才会从案件中撤出,侦查活动才开始由“地下”转为“公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显然容易受到无辜的侵犯。


  

  三、渐进性模式:腐败犯罪立案规制的改革思路


  

  从犯罪活动的一般规律来讲,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以后,通常会想方设法地破坏证据,或者制造各种假象,或者订立攻守同盟,以便掩盖自己的罪行,逃脱法网。有的犯罪分子甚至实施新的犯罪活动。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应当对犯罪活动实行快速的反应,迅速、及时地展开侦查活动。但是,在我国立案程序过于复杂、立案标准太高而初查程序又不能采取正式侦查措施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往往很难做到这一点。由此不难看出,立案程序在腐败犯罪司法控制中的最大困境就是,一方面,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肩负着甄别罪与非罪、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任,而另一方面,它们又无法采取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要么突破法律的界限,要么错失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的良机。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我国对于立案程序的改革,可以采行以下渐进性思路:一是近期改革应当在保留现行立案程序的基础上,适当降低立案标准,并适当地完善侦查机关的权力机制;二是在远期,应当取消立案程序的独立地位,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以下分别加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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