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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犯罪的立案规制

  

  首先,立案为腐败犯罪的司法控制提供源源不断的案件。从立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来看,立案是腐败犯罪司法控制的前提,如果没有立案,腐败犯罪就不会进入刑事诉讼的视野,惩治腐败犯罪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腐败犯罪的司法控制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正确、及时地对腐败犯罪案件进行立案,有助于检察机关迅速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我国对于腐败犯罪的司法控制,只能从立案程序入手。如果检察机关能够对立案材料进行正确、及时的审查,那么有利于尽快明确案件材料是否具备立案的条件,是否需要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从而使检察机关对那些符合立案条件的腐败案件迅速组织力量,及时查获犯罪嫌疑分子和收集证据,并为检察机关进一步揭露、证实和惩罚腐败犯罪奠定良好的基础。


  

  再次,正确、及时地对腐败犯罪案件进行立案,有助于避免国家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腐败犯罪不仅对国民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而且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检察机关能够正确、及时、果断地启动立案程序,那么犯罪嫌疑人就很有可能受到检察机关的及时控制,从而避免国民经济受到腐败犯罪分子的进一步侵害,使被害人免遭某些渎职犯罪的继续侵犯。当然,立案的正确进行,还有助于保障无辜者或者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立案有助于我国掌握一定时期内腐败犯罪活动的基本情况,从而为我国如何通过司法程序控制腐败犯罪提供参考依据。这是因为,检察机关在立案过程中,通过对立案材料的受理和审查,不仅可以了解腐败犯罪的基本状况,而且可以掌握腐败犯罪的运行规律、基本特点及其发展态势,从而为国家在针对腐败犯罪的司法控制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时提供充足的事实根据。


  

  二、规范与实践层面的并行检讨:腐败犯罪立案规制存在的问题


  

  尽管立案在理论上对腐败犯罪的控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从实践角度来看,我国对立案的规制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对我国控制腐败犯罪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一,初查程序亟待准确的定位。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收到各种立案线索或者立案材料以后,为了正确地判断这些立案线索或者立案材料是否符合立案的标准,是否决定立案,应当对立案线索或者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只是对侦查机关的审查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对于审查的性质、程序、措施等缺乏详细的规定。为了弥补上述缺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了初查程序。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来看,初查程序实际上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立案过程中所采取的普通调查活动。这种调查不同于侦查程序中的调查活动。因为,在初查程序中,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只能采取一些非强制性的调查手段,而不能采取带有强制性的侦查手段或者强制措施。但是,为了达到过高的立案标准,检察机关在客观上又确实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性侦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而如果允许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初查程序采取强制性的侦查手段或者强制措施,那么将会面临如下一些难题:既然审查受案材料必须要采取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是不是就意味着侦查可以在立案之前进行?如果诉讼程序不容随意颠倒,侦查必须在立案后才能进行,那么立案前采取的侦查手段是否合法?如果立案前适用侦查手段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期间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是否应当排除?等等。[1]由此可见,我国亟待从刑事诉讼立法上解决初查程序的定位以及初查程序与侦查程序之间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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